办案手记

王亚林刑辩团队亲办案件:其他类型重大、典型案件

浏览量:时间:2017-02-06

 

1、全国毒鼠强第一案(倪某民非法制造危险物品案)
   【案号】 2003刑字第60号;2004刑字第09号
该案因数量在全国最大,被称之为“全国毒鼠强第一案”。被告人倪某民是安徽利辛县人,在剧毒药物“毒鼠强”没有被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拜师学艺,用极为简单的手段生产出毒鼠强,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销售全国各地。2004年4月28日,该案在亳州市中院开庭,农业部、公安部等中央部委特派人员、中央电视台等全国主要媒体均云集法院。辩护人认为,由于倪某民的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认定毒鼠强为威胁物质之前,故倪某民的有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也提出了异议。据悉,本案作为全国毒鼠强“第一案”,庭前被指示当庭判处死刑。五个小时庭审结束后,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危险物质罪判处倪某民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经申诉,倪某民现已经刑满释放。
2、安徽版雷洋案(110警察“打死”报警人)
    【案号】(2003)刑字066号;(2004)刑字058号
此案经新华网和《南京周末》报道后,全国各大媒体介入,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一片喊杀声。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新华社内参上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查处。本所王亚林、杨勇于2003年11月12日,接受了涉案警察桑某鹏委托,自审查起诉阶段起担任辩护人直到二审终终结。
大致案情为,2003年8月7日下午2时许,蚌埠市民王某因和诊所发生纠纷打110报案,桑某鹏等巡警出警。出警时,王某行为极为癫狂,殴打他人并首先殴打桑某鹏,桑和同事对其使用手铐并意图拉其去附近派出所处理。在拉扯过程中,王某仰面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辩护人办理此案过程中,多次口头和书面形式向省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反映此案存在的问题。一审开庭之时,辩护人指出,检察机关在没有省级检察长决定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超越了职权;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都提出质疑,认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桑某鹏有期徒刑十三年。据悉,这种判决和此前的领导意见相比,已很大程度上从轻。
二审阶段,辩护人顶着压力深入案发现场调查取证,而检察机关则针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辩护人还申请二审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审庭审时,法院通知了部分证人到庭作证。虽然主要证人推翻了侦查阶段的主要内容,但法院仍然采纳其审前证言,2004年5月19日,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桑某鹏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减刑出狱,现一直在申诉。
和北京雷洋案的涉事警察相比,桑某鹏没有赶上现在的“法治”好时代。
3、2004合肥第一大案(鼓楼连环爆炸案)
【案号】(2004)年刑字004号
本案因在合肥人口最为密集的鼓楼百货大楼实施连环爆炸,而被合肥市公安局列为“2004合肥第一大案”。王亚林接受委托担任第二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认为本案不分主从犯,第二被告人崔某应和第一被告人蒯某利承担相当的责任;辩护人认为崔某应属于从犯。2004年10月27日本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当时的刑一庭庭长现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印石担任审判长,法庭上王亚林向第一被告人蒯某利发问一个多小时,通过发问使法庭查明,蒯某利同时和两名女性同居,而和崔某同居期间使用的是化名;提议用爆炸的方式勒索,炸弹的制造、安放,不记名手机卡的购买、勒索短信的编发等均系蒯某利所为,崔某只是明知而没有制止,和蒯某利一起去了安装炸弹的现场。辩护人还对爆炸损失的认定提出质疑。2004年11月29日,合肥市中院以爆炸罪判处主犯蒯某利无期徒刑,判处从犯崔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4、七年审一案之:警察玩忽职守案(2008年万某玩忽职守案)
【案号】(2005)年刑字第013号
本案发生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堪称中国审判史上的奇案。由王亚林担任第一被告人警察万某的辩护人,历时六年办结一审,最高法院和省级司法机关均细致地过问此案。因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接受询问的证人跳楼死亡,负责侦办此案的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刑警中队长和派出所长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害人亲属认为是警方杀人抛尸而坚持不懈地上访。2005年5月受理此案;2006年8月该案在淮南市中院开庭;2008年10月第二次开庭;2011年1月,淮南市中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被告全部免于刑事处罚。
5、震惊全国的广州皖籍博士遭警察枪击死亡
【案号】(2007)刑字第099号
2007年11月13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一民警因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阻挠而开枪,造成广州市珠江医院一位神经外科副教授尹某明死亡,本案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本所王亚林、孙舒维律师接受被害人亲属的委托,赴广州办理此案。本案以亲属获得巨额补偿、不要求追究警方责任而结案。囿于和被害人亲属的保密协议,在此不详细介绍案情。
 6、被害人代理,犯罪人两命偿一命
  【案号】(2008)年刑字039号
2008年6月,17岁的中学生侯某张某、马某、张某光绑架杀害被害人父亲委托王亚林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要求至少两名行为人为孩子偿命。在限制使用死刑的大背景下,一个案件、一条人命原则上只能判处一个死立决。本所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始终强调、论证“各行为人均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其作用不分伯仲”这一关键问题。2009年3月,亳州市中院判处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死刑,第三被告人死缓。
7、数百人械斗案一个四年有期徒刑,两个缓刑
   【案号】(2009)年第39、40、41号
本案发生在2009年1月29日,淮南市某煤矿护厂队员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和当地村民双方均有数百人,先是用炮仗、石块互相攻击,后又手持棍棒、铁锹、烟刀等发生激烈的斗殴。村民踏平了煤矿的保安室等设施,有村民11人受伤,其中三个重伤、一个死亡;煤矿经警则有三人受伤。三名经警被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为由追究刑事责任。该罪的起刑是十年。王亚林、杨勇、姚进自侦查阶段起,分别担任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强调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和证据的重大瑕疵,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经律师的多方努力,2009年12月,淮南市潘集区法院一审判处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另外两名被告人则被判处缓刑

8、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致死的缓刑之辩(实行过限的有效辩护)
【案号】(2008)刑字第021号
本案发案和判决后社会反响巨大。被告人杨柳系著名企业家,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常委。案发时,他兴建的投资超过5亿的广场项目正在建设中。2008年12月20日,因得知公司总监张某某(男,36岁)存在虚假建筑材料等违规行为,遂安排其弟和驾驶员将张某某狠揍一顿,再清理出公司。同年12月22日8时许,高某指使他人(共八人)使用橡胶棍殴打张某某。当日13时许,发现张某某伤势严重,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胸背部、臀部、四肢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共有九人;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各有不同。辩护人认为,杨柳作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认定为从犯,并且不需要对共犯实行过限的犯罪后果承担责任;同时杨柳具有自首情节。
2009515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年、八年、七年及缓刑等。
9、中国十大名案之少女毁容案
   【案号】(2011)刑字第58号;(2011)民字第138号;(2015)年民字第237号
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1年度中国十大重大影响案件”,这是一起典型的百姓被欺凌、法律被歪曲的案件,而律师的仗义执言使得该案获得了较为公正的处理。本所王亚林、李智贤、黄奥、姚进等多名律师介入此案,此案的刑事、民事部分历时四年多才处理结束。
2011年9月17日,17岁的陶某因为求爱不成,向16岁的周岩面部和身上泼洒汽油并点燃,导致被害人烧伤面积超过体表30%,烧伤深度达二度、三度。公安机关侦查了五个多月,两次以轻伤害为由移送起诉并告知被害人父母拟为陶某取保候审。周岩原来的律师退回部分代理费解除了委托,周家四处上访并于2012年2月15日慕名来所寻求法律帮助,本所决定无偿援助。2012年2月23日该案在全国产生巨大的影响。2012229日周岩被鉴定为三处重伤。此后,本所律师为此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2012423日9:00到17:45开庭,本所王亚林、李智贤、黄奥律师作为周岩的代理人出庭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汝坤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此后,李智贤、陈小梅律师为周岩代理民事索赔的一审和二审,2016年3月22日下午,合肥市中院判决陶某某赔偿周岩各项费用共计180万余元。
10、辩护人伪证罪之傅某律师无罪
   【案号】(2013)刑字第029号;(2014)年刑字第039号
王亚林承诺为每一位因辩护而受到司法追究的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近十几年来,王亚林以不同形式介入了安徽十几名律师因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于此次参与了傅某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活动。
2011年12月淮北著名律师傅某因其十一年前辩护的一起案件,被公安机关以辩护人伪证罪为由采取强制措施。此案系由十一年前傅某律师辩护案件的被害人不断上访而引起。王亚林接受傅某律师的委托和安徽省律协的指派,和淮北著名律师陈超灵一起担任傅某律师一审、二审辩护人并为傅某做无罪辩护。2014年5月20日,淮北市中院二审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裁定傅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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