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辩护

中国十大名案之少女毁容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浏览量:时间:2017-05-03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贤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受害人周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在法院未给予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期限以及未对后续治疗费、营养期、护理期委托鉴定的情形下,针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陶汝坤的法定监护人应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已实际产生的物质损失396339.98元和伤残赔偿金271649.50元

本案被告人陶汝坤因周岩不愿与其谈恋爱而怀恨在心,采用泼洒打火机油并点燃这种极其残忍的手段对周岩进行报复。对于陶汝坤的犯罪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惩罚,因陶汝坤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周岩予以积极救治。但是2011年11月13日,在周岩尚处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陶父母为了给陶汝坤减轻罪责,以周岩母亲的口气撰写《情况说明》并要求其签字。因该说明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而遭到周岩母亲的拒绝后,陶父母即开始陆续拖欠医疗费,直至周岩2011年12月20日因欠费被迫出院。由于陶父母没有主动支付医疗和康复费用,致使周岩只能在家进行保守治疗,伤口不断感染,延误了受伤部位的功能康复训练。周岩家人曾于2012年春节前到陶父母的单位反映其不再协助治疗的问题,在陶汝坤母亲单位领导的主持调解下,陶父于2012年1月31日在周岩去医院复诊开药时支付了1704元的药费。此后,又不再支付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周岩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周岩父母为其购买颈托、弹力套、开药等共支付11491.2元。2012年3月5日周岩前往北京伊美尔医院进行治疗,产生了手术、康复训练等费用共计341817.14元。由于陶汝坤的犯罪行为烧毁了周岩的卧室家具和墙壁,为周岩卧室装修贴墙纸和更换家具花费23230元。交通费12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90元,周岩出院后购买暖器烤疤痕贴产生费用823.64元,复印费150元,鉴定费2753元,上述实际遭受的损失费用共计396339.98元均为陶汝坤的犯罪行为所致,陶父母应予以赔偿。

根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周岩烧伤情况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周岩共有五处伤残,分别是二处五级、二处九级、一处八级。这些伤残给周岩现在和以后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致使其永远都无法再像正常人一样的学习、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陶父母应支付周岩伤残赔偿金271649.50元。

二、陶汝坤的法定监护人应支付周岩在北京伊美尔医院的治疗费用

陶父母代理人关于此费用系医院提供免费治疗,不需赔偿的观点于法无据。北京伊美尔医院虽承诺给予周岩免费治疗,但系医院对周岩的赠与,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而且伊美尔医院的赠与采取治疗结束后再将所有治疗费返还周岩作为周岩教育费用的形式,这与伊美尔医院所承诺给予周岩免费治疗并不矛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因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此费用已实际支出,故应当计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三、合议庭应同意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对后续治疗费、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鉴定的鉴定申请

    本案中,陶汝坤的犯罪行为致使周岩的烧伤面积达28%、左耳50%缺失、双手指蹼粘连功能受限、颈部因瘢痕增生产生挛缩等伤害后果,周岩以后还将进行多次的手术,这些手术项目包括植皮、整容、耳廓修复、手部功能恢复等。周岩的后续治疗费将占全部医疗费的大部分,毫无疑问这是必然要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在当事人提出鉴定委托后,法院应在开庭前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以使原告所诉请的赔偿数额在开庭时能够确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开庭时的答辩和质证。本案中,后续治疗费不仅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也是可以通过鉴定明确治疗项目和金额的。但由于北京的鉴定机构对于后续治疗费仅接受公检法机关的委托,致使原告庭前自行委托不能。假如法院不同意委托鉴定,不仅会加重原告必须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经济负担,另行起诉也造成司法讼累。因此,我们坚持主张法院应委托鉴定机构对周岩的后续治疗费等项目进行鉴定。

四、陶汝坤的法定监护人应赔偿周岩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既然法律已经确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相比之下,刑事暴力性犯罪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无论在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造成了较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的伤害,因此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所引起的精神损害更应得到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对刑事案件受害人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2001年12月28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某少女被强奸一案,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2004年,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7年,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审理的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判处被告人赔偿受害人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以上案例即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但都是因刑事案件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被告人陶汝坤的犯罪行为给周岩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远不止今天法庭上大家看到的这些,也不会止于周岩所有整容修复手术的完结。周岩在安医附院住院期间经历了一次气管及创面切开手术,四次自身取皮植皮手术,至今为止周岩的咽喉部仍安装着一截塑料管。全身上下不是烧伤的瘢痕就是取皮的疤痕,几乎没有一块完整的肌肤。这期间所经历的痛苦,陶汝坤的父母应当也是有所了解的。案发后,周岩在合肥期间仅复诊和到公安作鉴定时出了两次门;到北京治疗后,除做鉴定和回来参加庭审以外,周岩都没出过医院大楼。这些都还仅是周岩已经遭受的痛苦。由于自身可取的皮肤实在是不多了,北京伊美尔医院在4月10日为周岩进行了背部安装扩张器手术,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器械把一块巴掌大的完整皮肤撑成10倍大的面积,而这种撑的过程要持续6个月,撑的方法是每隔两三天往里注射生理盐水,注射到皮肤发白为止,待过几天皮肤软了再注射,最终,周岩的后背就像是背了一个装满盐水的大气球。在背着这个扩张器的6个月里,她要时刻记住后背不得靠东西,每晚只能趴着睡不能翻身,为防止她翻身医院只能将她手脚绑住。根据医生介绍,周岩的烧伤部位随着时间的推移,疼痛会逐渐减轻,但是整个烧伤和植皮的部位因为没有汗腺、没有毛孔,无法象正常皮肤一样呼吸,骚痒会伴随她终身,并且整容后的面容也永远不可能恢复到常人的状态。对于一个16岁的少女来说,这些意味着什么!陶汝坤的刑罚还有明确的刑期,但是周岩的这种痛苦将伴随她的一生。正如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所说,受害人家人提出什么样的要求都不过分。我们也认为周岩提出5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其受到的伤害来说并不过分,难道陶汝坤的父母认为不应当向周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尽管多少抚慰金也无法换回周岩的健康和容颜,但是抚慰金的性质毕竟对受害人受伤心灵是一种慰藉,是司法惩罚犯罪、抚慰弱者的重要体现。

五、陶汝坤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民事赔偿能力

作为律师我们无权调查被告人的银行存款,但是依据从合肥市房产局档案馆调查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证明,陶家共有4套房产,分别是3套住房和1套商业铺面,而且商业铺面是在陶汝坤名下,由于陶汝坤是未成年人不能按揭,因此这套铺面应是一次性支付全款购买。这些足以看出陶父母是具有民事赔偿能力的,对于周岩的伤害应当主动进行赔偿。但从公安进行鉴定到法院开庭审理的两个月时间,我们对检察院提出向陶父母转达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的意愿,而陶父母或律师却都没有联系过周岩的父母,提出商谈赔偿的问题。诚如陶汝坤的辩护人所说,我们也理解陶父母想为自己的孩子减轻刑罚的心情。但是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如果陶父母不能正确认识到只有先抚平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身心的伤害,才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而只是一昧的寻求如何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试问陶父母口口声声表示道歉并愿意承担责任的诚意在哪?!

综上所述,至开庭之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总额还无法确定,已实际产生的物质损失共计396339.98元,伤残赔偿金27164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原告人诉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周岩的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待全部赔偿数额确定后要求陶父母一并赔偿。

 

此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智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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