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王亚林刑辩团队亲办案件:十大商事犯罪辩护案件

浏览量:时间:2017-02-06

 

(注:十大无罪辩护案件均是商事犯罪案件,这里不再重复列举)
1、虚开犯罪缓刑之辩(陈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案号】(2005)年刑字第045号
    一审马鞍山市某区法院认定陈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53万余元并将虚开的发票全部向税务机关抵扣,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陈雄有期徒刑六年。辩护人认为其中11.8万元证据不足,同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2006年1月,马鞍山市中院采纳律师的意见,依法改判陈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海南省中行原行长(副厅级)非法经营案
   【案号】(2007)年刑字001号
本案由安徽省最大的上访案引起,涉案的近2000名群众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群访达98次安徽省司法机关追究设立青阳县九华山佛国圣地陵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海南分行原行长吕扬等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王亚林、许憬介入此案,担任吕某扬的辩护人,开庭之时,出庭做无罪辩护。2008年2月,青阳县法院判处吕某扬免于刑事处罚。

3、XX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经理缓刑之辩)
   【案号】2007刑字第016号;2010年刑字第67号
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XX集团公司、XX酒业公司发迹于安徽、遍布全国,主要基地在广西防城港市,是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自2007年8月起,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对各地XX公司进行取缔和打击。据统计,涉案金额达几十个亿,董事长冯某在江苏被刑拘。总经理姚某找到本所寻求法律帮助,王亚林带其去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投案。后来合肥市警方采取技侦措施,将姚某抓获归案。经辩护人努力,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2008年12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处总经理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同案的董事长冯某等13于人2010年1月在阜阳市中院接受审判,法院认定XX公司集资诈骗3.8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冯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7月,王亚林、杨勇担任冯某的二审辩护人,2010年12月,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冯某被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4、19.4亿的集资诈骗改非吸之辩(副行长集资诈骗案)
   【案号】(2010)年刑字第12号
该案由公安部督办,安徽省公安厅组织力量以阜阳市公安局名义侦查。王亚林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2010年5月,公诉机关证据目录达47万字。指控阜阳农行腾达支行负责人李群集资诈骗19.4个亿,导致9.27个亿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要求追究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当时该罪的死刑还没有取消,从指控来看,李某群将承担最严重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将本案的所有事实进行列表说明,李某群自始至终都在借进还出的循环中,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名有误。另外,李某群有自首等情节,应予轻判。本案2010年10月9日在阜阳市中院开庭,经请示最高法院,两年之后的2012年12月11日,阜阳市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万元。
5、一起“诈骗”政府拆迁巨款的无罪辩护
【案号】(2010)亚律刑字第057号;2012亚律刑字第031号;2012亚律刑字第088号
律师历时两年半办结此案被告人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实报实销”。
本案被告人是某市机械制造厂的业主,某区政府与该厂负责人达成拆迁协议,政府应补偿厂方807万元。在已经补偿了308万元的情况下,政府厂方甘某父子和妻弟诈骗为由报案。2010年7、8月上述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此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各种理由将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延长到极致。而辩护人不懈进行投诉和抗争。
一审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副检察长出庭公诉。公诉机关开庭之后,针对辩护意见,申请延期对证据补强;而一审法院直接以核查证据为由,对控方证据再进行补强。诉讼程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生产犯罪分子的流水线。而辩护人做无罪辩护。2012年3月30日,本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五年、十二年;2012年8月6日,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2013年2月5日,一审法院认定诈骗30.8万元,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三年、三年,至此三名被告人被“实报实销”释放;三被告人再次上诉。
6、最高法院内审的无罪诈骗案
   【案号】(2010)刑字第060号
    本案因当地县委书记批示而立案查处,律师历时两年办结一审。刘某伟系当地非常有影响的商人,因当地一商业地块挂牌过程中竞争激烈,江苏某地产商承诺出资1200万元,通过刘某伟给其他竞买者,要求其他人退出。刘某伟收取了款项并向有关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自己留存10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刘某伟等三人构成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和向非国家人员行贿罪,三罪一旦成立,被告人将被判处十五年以上徒刑。律师做无罪辩护,其理由是所谓的被害人将1200万元打包付出,只要能劝退其他竞买者,如何开支贿买钱款而在所不问,因此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土地挂牌不是招投标,因此,行为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贿买竞买人的钱款全部支付给单位,因此,行为人不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0年10月22日第一次开庭;2011年3月24第二次开庭后,案件报最高法院请示; 2012年4月20日第三次开庭;2012年5月22日宣判刘某伟诈骗罪、串通投标罪不成立,以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判处刘某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七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有关钱款系转付公司,法院判决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行贿罪是完全错误的。法律外行对此都可以明白,个中原因,不言自明。
7、一起成功的数额犯辩护(祁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号】(2012)刑字第105号
    本案是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系列合同诈骗案。2012年5月14日,省公安厅通报该案时声明,该案涉及200余名受害人,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共1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2012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其中犯罪嫌疑人祁某某涉案635万元。
2012年11月28日王亚林介入此案,辩护人发现,公安机关系以被害人联名报案、上访材料统计出祁某某涉案635万元。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应根据合同或发货单等书证认定犯罪数额,并提交详细的《涉嫌犯罪数额统计表》,数额应为4349420元。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将祁某某的涉案数额从635万元变更为辩护人统计的434万元。王亚林以省律协刑委会的名义召集本案所有辩护人和刑法专家对此案进行研讨。2013年5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
2014年1月14日,本案宣判,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陈述是认定诈骗罪不可或缺的证据”和“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观点,对“祁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其犯罪数额从审查起诉阶段的635万元减少至一审法院认定的289万元。法院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认定其他被告人夏某某、完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各骗取413万元、296万元、174万元、270万元,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十一年、十二年。检察机关抗诉,本所律师没有参与二审。

8、行贿数额巨大的缓刑之辩
   【案号】(2014)亚律刑字036号
    王亚林承办过十多起行贿案件,犯罪数额从580万元到50万元不等,截止至目前,大部分行贿案件在检察机关已作不起诉决定,两起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处缓刑,还没有判实刑的先例。
    这起135万元行贿案,是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背景下发生的。经律师的努力,在押的嫌疑人先由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由法院判处缓刑。类似的案件与检法的沟通,进行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指控扬州某企业负责人向某煤矿负责人行贿135万元,将负责人逮捕,经律师申请,检察机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认为,由于立案前被告人已经交代了行贿事实,故构成特别自首。2014年9月,某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9、中国特色的股东争斗:和为贵,谁都不要对方坐牢
【案号】(2013)年顾字58号;(2014)年民字652号
    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民营企业股东争斗过程中,一方会首先想到把对方送进监狱,本团队代理过多起股东控告另外股东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案例并成功将对手送进监狱;更代理过被控告的股东,并使其免受牢狱之灾。律师建议:公司僵局还是和为贵,尽量不要寻求司法救济,尤其是:十年修得同船渡,谁都不要对方坐牢。
    某非常知名的民营集团主要有三名股东,下设大型商场和星级酒店。2004年5月,董事长牵涉副省长受贿案,经王亚林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以贪污罪(犯罪数额近百万元)、受贿罪(犯罪金额三十多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前董事长服刑期间,另一名占公司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东担任董事长,经过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努力,挽救了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经营获得了巨大利益。2013年5月,前董事长刑满释放后,聘请由刑事律师、商事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并前往公安部控告两位小股东在其服刑期间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公安部批转,某市公安局进行案件初查。在此期间,前董事长的关系人不断通过函件方式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本所律师团队全面介入有关的刑事、商事程序,通过向委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通过和各级公安机关的沟通和交涉,结合介入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历时两年,最终,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立案,而2015年4月,各股东再度重拾信任,言归于好。
10、桐城总商会会长刘某胜商事犯罪案
【案号】(2014)年刑字第62号
桐城总商会会长、工商联主席刘某胜案在中国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2014年6月17日,刘某胜 “跑路”,同年7月14日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被抓获归案。2014年8月1日,王亚林担任辩护人。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延长本案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限。而辩护人为了有效行使辩护权进行了多方的交涉和沟通。该案起诉卷宗近300卷,律师阅卷笔录40多万字。
2016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38.67亿,集资诈骗8.06亿,从而指控刘某胜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等6罪。
2016年6月24日开庭,辩护人认为刘某胜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其它指控罪名或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或行为依法不构成指控的犯罪。一审法院判处刘克胜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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