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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办理保安员证如何处理

浏览量:时间:2022-11-25

作者:安徽金亚太袁长伦律师

案情介绍:某市的王某在当地小有名气,经营民营企业红红火火,经常做公益,在当地颇有贡献。一天,在农村的哥哥找到他,说想做保安,但没有保安证,找不到工作。王某想到自己在保安公司有一个朋友李某做副总,就通过他为哥哥办理了一个保安证。哥哥顺利地找到了保安工作。其他的亲朋好友听说王某有这一能耐,就纷纷找到他办理保安证。开始,王某只是收取几十元的工本费。后来,找的人多了,王某想到自己也要找人,前前后后跑腿也需要费用,就代办一本保安证收取600元以上不等的相关费用,另外,还有他介绍给别人代办保安证的情况,其他人一本保安证收取多少钱他不知道。这样,前后通过他办理的保安证有近100本,收取12万元左右的代办费用。

其后,相关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保安员的保安证是假的,至此案发。公安机关按诈骗罪进行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改变罪名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王某的行为是否必须用刑法进行规制?其涉嫌的罪名是什么?有探讨的余地,不妨展开讨论一下。

涉案罪名规定在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中,该条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可以通过立法的变化,来研究王某的行为应当得到怎样的惩罚。

1. 1979 年立法的情况: 1979年《刑法》第一 百六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1979年之后至 1997 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 1985年5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该条例明确规定对伪造 、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盗窃公文、 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处罚。在此,把“居民身份证”视为国家证件,对于侵犯“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同等处罚。

3. 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实践发展和需要,对本条作了修改:一是增加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 二是考虑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文件、证件、印章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有所不同,造成的危害也有较大区别,而且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第二款中单独作出规定,并且只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行为,同时设立了较低的刑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三是增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将《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

4. 1998 年立法的情况: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此类行为均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量刑。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以上规定,不仅对买卖假的海关或者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者单据的行为,而且对所有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的修改情况。 一是将证明身份证件的范围扩大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是增加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 、驾驶证的犯罪行为。 三是对本条犯罪增加了罚金刑,以加大惩处力度。

从刑法体系上来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处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有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公文、证件、印章,保护的法益是对象背后的社会管理秩序。在该条中列举了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之类的犯罪侵害对象。

从立法沿革来看,根据被侵害对象对社会管理的重要程度、影响大小,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身份证明之类犯罪对象分别单列了一款,以区别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且配置了不同的刑罚幅度。侵害“居民身份证”之类的犯罪,从最初等同于侵害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之类的处罚,变为降低处罚幅度单列一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身份证明之类的犯罪对象,就不能再拔高为按第一款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明确列举的身份证件目前仅限于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由于《刑法》在驾驶证之后又用“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概括性规定,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对“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应当理解为是等外规定,但仅限于与明确列举的身份证等四类证件属性和作用具有相当性的证件。

在实际生活中,除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外,还有一些被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领域内使用,实际起到证明身份作用的证件,如各种会员卡、会员证、上岗证等,这些证件能否认定为本款规定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对此需要慎重研究。

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掌握。如果在实践中,在权威性、统一性、广泛性等方面与法律明确列举的四类证件具有相当性,确属应当作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

需要强调的是,对证件的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掌握,并非对伪造、变造、买卖这四类证件之外的其他证件的行为不能够依法处理。实际上多数行为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但对量刑标准需要着重加以考虑,避免形成量刑倒挂的现象。也就是说,对于该类犯罪,即使按第一款、第二款处罚,也应掌握量刑的平衡,以不超过第二款、第三款的刑罚为限度,因为本身就存在被拔高的疑问。特别是,向保安证之类的上岗证,还没有挤进“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之列,反而对非法办理保安证的行为,按第一款侵犯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类进行处理,恐有失妥当,应当保持谨慎。

还有一些情形,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处理。比如,本案非法办理保安证的行为就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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