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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

浏览量:时间:2022-11-29

作者:刘阿勇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二、法律修订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八条对《刑法》原条文作出修改,一是将本罪定罪量刑标准从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其他严重情节”;二是取消本罪的拘役刑;三是提升了法定最高刑。从理论上看,以“违法所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可以反映出假冒商品流入市场的数量以及行为人获利的多少,并准确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主观要件的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明知”不仅可以根据被告人明确的供述进行认定,也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进行推定;而从认识的程度来说,“明知”不仅包括对事实的确知,还应当包括对高度可能性的认识。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因为被欺骗或者事后才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能认定为“明知”。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则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1)根据行为人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渠道、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3)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入罪标准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入罪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是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并未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还未修订,现有司法解释仍将“销售金额”作为构罪标准,“销售金额数额”是否等于“违法所得数额”存在争议。

虽然现有司法解释没有对本罪“违法所得数额”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新的入罪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性规定,销售金额本身的大小仍然应当属于衡量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重要参照。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规定,依然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据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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