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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浏览量:时间:2020-03-30

作者:陈小梅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对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在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下,司法接管依法负有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其退赔职责,义务,无需由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返还或者赔偿,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其二,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无能力退赔或者退赃,那在之后发现被告人有财产,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2000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名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文件,当时规定,对于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2012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却将该规定删除。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如果经过司法机关追缴或者退赔都无法弥补被害人损失, 那么说明被告人已经没有退还或者赔偿的能力,即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往往是无执行的空判,既增加当事人诉累,又影响裁判权威。实践中,如果后续发现被告人还有财产或者有退赔的能力,可以申请有司法机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也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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