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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浏览量:时间:2020-03-30

虚假诉讼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针对该解释,笔者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个人观点部分仅供参考。

一、虚假诉讼的认定问题

(一)概念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危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主观:故意

(4)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应从重处罚。

《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范围覆盖几乎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破产、执行等等,是相当全面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虚构”不仅有虚构事实,也包括隐瞒真相。究其原因,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二)入罪标准

1、必须是”无中生有“

《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的规定也比较明确,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然也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第二类,一共四种妨害司法秩序(当然也很可能因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等。第三类,两种特殊情况降低入罪门槛的情形:多次实施或曾因实施该行为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追究。

二、虚假诉讼的量刑标准

《解释》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入罪标准,以“情节严重”作为法定刑升档标准。《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在明确上述定罪量刑标准时主要把握了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注意惩治犯罪与保护诉权并重。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被受理立案,就破坏了司法秩序,也就构成了犯罪。我们认为,2015年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简化了立案流程,便利了群众诉讼,如果一概不加区分地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作为入罪标准,则可能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给人民群众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思想顾虑,不利于依法保护诉权。因此,《解释》把握人民法院立案后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或者作出裁判文书等重要程序节点作为入罪标准。

二是注意刑事处罚与司法处罚合理衔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解释》在明确入罪标准时避免以行为入罪架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司法处罚留有空间,形成刑事处罚与司法处罚合理衔接的层次关系。

三是注意“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在统一。在虚假诉讼罪中,“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种构罪要件既表现为并列关系,也是内在统一的,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很难完全割裂或截然分开。因此,《解释》在入罪标准中对上述两种构罪要件一并作出规定,同时注意体现入罪标准和法定刑升档标准之间的对应层次关系。

三、虚假诉讼相关的其他问题分析

1、虚假诉讼能不能适用行政法领域?

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依据罪行法定原则,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对于用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对于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方式,如行为人采用了伪造公文、证件可以用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来定罪。

2、除了提起诉讼,还包括申请执行以虚假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或以虚假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参与财产分配等行为。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嘛?

可以适用于一般主体,但不适用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罪。

4、管辖如何确定?

由犯罪地,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但是要注意,如果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其中的情况,为了回避,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移送。

5、 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解释,2018年10月1日期施行,依据关于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解释,效力溯及到刑法修正案生效时。

(整理人:花文静,安徽大学法学硕士,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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