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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

浏览量:时间:2020-03-05

整理人:程业文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会见,律师可以尽快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发现对辩护有利的线索,也可以尽快熟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建立信任关系,进而确认委托。本文所述的律师会见是指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包括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一、律师会见的目的
首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委托,建立信任关系,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辅导;其次,通过沟通和交流,了解案件细节,获取新的有利(或不利)信息,梳理有利辩点;再次,为依法辩护做准备,争取做到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最后,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度的人文关怀,视情况进行心理疏导。
二、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八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第九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四)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一、 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三、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一)会见手续应当齐备
一般情况:
1.会见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和复印件。
2.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3.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户口本、结婚证、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特殊情况:
1.涉黑涉恶案件的会见,在我国某些城市的看守所会要求侦查机关陪同或者持侦查机关同意会见的书面材料,比如蚌埠市五河县看守所。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准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籍人士或少数民族或聋哑人,会见时可能还需要翻译人员,有的看守所则要求会见律师持有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书面文件。
(二)会见前应当准备充分
1.了解并核实被会见人的刑拘时间、羁押场所、办案单位、涉案罪名、涉案金额等。
2.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通过委托人了解到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以便对被会见人有个感性的认识,提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
3.熟练掌握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包括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情节等。
4.认真做好会见提纲。包括先行记录格式化问题、摘抄所涉罪名的法律条文、罗列案件的关键性问题等。
(三)会见时应当全面细致
1.与被会见人建立信任,并确认委托关系。被会见人在押期间与外界隔断了联系,可能存在警惕心理,因此律师在会见时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态度,利用从委托人处获得的相关信息,与被会见人建立信任关系,在打消其顾虑后,寻询其是否同意委托人的委托,若同意,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
2.了解案情。包括被会见人的基本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涉嫌参与犯罪的情况、办案机关讯问的情况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情况。
3.为被会见人提供法律辅导。回答被会见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并告知律师认为其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例如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应当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案件办理程序和期限等。
4.进行适度的人文关怀,视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关心被会见人的饮食、身体状况、对生活用品和零花钱是否有需求、家人和朋友对他的关心和鼓励等。
5.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一定让被会见人核对并签字按手印。
四、律师会见的风险防范
(一)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会见。
(二)会见时要有可能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是否存在监听,律师是不知道的。首先,要告知被会见人,让其知道无法把握是否被监听的事实,做到心里有数;其次,律师与被会见人沟通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教被会见人违背事实进行辩解,对被会见人的违法要求明确拒绝,对于案件不利的谈话及时终止。
(三)要注意交流方式,不要直接教被会见人如何供述。律师可以把被会见人涉嫌罪名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于可能让其无罪或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案件事实进行及时的告知,如何供述让被会见人自己决定,律师可以提供法律辅导。
(四)不能让被会见人利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联系。
(五)不能向被会见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物品。
(六)不能向被会见人传递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七)不要对会见过程私自录音录像。
(八)不要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九)不要承诺疏通关系或承诺案件承办结果。
(十)不能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串供,不能为被会见人毁灭、伪造和转移证据。
(十一)会见结束,与羁押机关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再离开会见室。与羁押机关办理完交接手续前,不能让被会见人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被会见人出现企图逃跑或者自杀等情况,也会给律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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