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的难点、要点与对策

浏览量:时间:2018-03-06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研究

 

作者:毕惜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与刑事侦查学。

 

作者:冯文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怖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安情报学。  

 

【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性大,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重点打击对象。此类犯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四个特征,尤其是组织特征。有关组织特征的证据是由特有的语言、大量的事例组成的,从讯问的角度来收集此类犯罪的证据进而对其进行认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讯问难点和要点,围绕其四个特征要点进行取证,采用异地羁押、异地讯问、选准突破口,并适当进行“交易”等讯问对策可以有效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同于普通团伙犯罪,其组织特征决定了其高于一般犯罪集团,但又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形态。学界关于此类犯罪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丰。国内学者大多从犯罪的形成、立法以及对策等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研究,一些学者也对国外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研究和比较,少数关于此类案件证据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证人保护、污点证人等方面。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到2009年我国共出版有组织犯罪研究专著近40部,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论文900余篇。其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或有组织犯罪)概念研究的所占比例约占25.78%,涉及有组织犯罪防治对策研究的约占45.59%,涉及有组织犯罪现象解释的约占18.39%。笔者从知网上以“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讯问”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侦查”为主题进行了检索,从2009年至2014年7月,关于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侦查的论文有16篇。笔者研读了上述论文,其中关于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侦查方法对策的占绝大多数,计12篇;涉及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证据收集的有2篇,涉及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防控和外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各1篇。而关于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讯问研究的仅有1篇。

 

国外学者对此类犯罪的研究视角更为宽泛。许多国家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打击此类犯罪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但关于此类案件讯问的研究成果比较鲜见,与此相关的讯问对策研究更是薄弱。在侦办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中,重点在于把握此类犯罪的四个特征,而组织特征更是区别于普通团伙犯罪的关键。从刑法体系意义上说,并不是普通团伙犯罪中的甲罪、乙罪、丙罪的简单相加就构成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是由大量的事例、典型语言组成的,主体证据和证据体系很大程度上要靠讯问来实现和完成,侦查讯问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从讯问的角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办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尤为必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讯问难点

 

(一)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认定难,成罪率不高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法条仅作了现象描述,过于抽象和模糊,操作性不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进一步作了司法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的四大特征要件,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后果特征”。2009年最高法等又发布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于一些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关于“犯罪组织”的认定问题进一步做了解释和阐述。《刑法修正案(八)》做了进一步完善,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的内容纳入了《刑法修正案(八)》,而且去除了将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定为累犯的时间限制,并对此类犯罪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了修订。但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复合性犯罪,其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些问题争议较大,认定难,有些案件在起诉时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的,而最后审判时以此罪认定的案件只有一半。据了解,从2006年1月至2010年11月,全国法院系统一审受理的以刑法第294条罪名起诉的案件有2172件,涉案23364人,一审认定的案件有1934件,涉案20237人,已经生效结案的1243件,涉案11263人,其他案件则认定为其他罪名。从全国来看,最后审结认定的占整体起诉案件的57%。{1}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为言词证据,因而讯问对于该类案件的取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无疑更为复杂和艰巨,特别是证明组织特征的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取证难度大。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组织特征”的证据是由大量的事件和团伙成员之间特有的语言呈现的,如有成员供述:“如果我们是一盘棋,三弟是司令,我可能是师长⋯⋯”“老大”出行有人开道,上下车门有人开门等。这些典型语言和动作、态势就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组织的结构和管理,这都需要在讯问中实现和提炼。有一些案件因为缺乏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的证据,没有将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和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作用通过证据反映出来,导致最后案件无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能作为一般团伙犯罪处理。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复合型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多,作案涉及面广,在作案时间上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相较于普通团伙犯罪,此类案件涉及罪名多,证据体系庞杂。{2}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身独立成罪,与其所实施的如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多种具体犯罪要数罪并罚。这种罪名内在结构特征完全不同于普通犯罪团伙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更为庞杂。据对327个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的统计,共涉及74个罪名,主要有抢劫、故意杀人、绑架、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3}同时,由于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都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后才得以侦破,案件大多来源于被害人的报案,而前期的杀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已经过去较长时间,犯罪现场已经被破坏,现场物证无法获取,许多证据也已灭失,难以从原始现场获取物证,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收集何种证据是该类案件侦讯中的难点。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讯问要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后果特征”、“经济特征”是认定此类犯罪的关键。这四个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讯问要围绕这四个特征进行。

 

(一)组织特征

一般而言,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由3人或3人以上构成,具有犯罪团伙的特性;二是团伙犯罪有共同的实施犯罪的目的;三是组织较为固定,其组织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等特点,其成员也相对固定。但是,该类犯罪又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团伙,{4}其组织特征通常还需具备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虽然刑法规定的3人或3人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团伙,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种组织程度较高的特殊犯罪集团,要组成一个“地下社会”从而“称霸一方”,一般应具备一定规模的人数。对300多起案例的统计分析显示,团伙成员组织规模一般在15至45人左右,占到总数的近8成,只有不到1成团伙的成员规模多于50人,而所有案例的平均成员规模约为29人。{5}成员最多的是福建赖建伟案,多达200人,成员最少的是吉林四平王晓伟案,人数仅4人,大多数组织规模中等。这与联合国一份报告中的研究情况相符,大多数成员在20-50人。

 

2.组织较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在时间上具有长期性,成员比较固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组织结构上具有一定的严密性和复杂性。一般有三级以上的层级划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形成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成员的层级结构。

 

3.组织结构比较紧密,有较严格的纪律,内部分工明确,组织者常常在幕后操纵,在财产分配上超越了普通犯罪集团坐地分赃的形式,而是统一安排,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分发,组织成员伤亡、潜逃的,均由组织提供经费。

 

实践中体现出来的组织特征大多是以不成文的形式体现的,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它由大量的事例、特有语言体现和构成,因而证明组织特征的证据形式主要是言词证据。讯问中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特点、组织分工、组织结构的供述。如团伙的骨干头目有哪些,头目对手下如何讲义气,手下对头目如何效忠等,这些都是组织特征的具体表现。还有一些典型事例也是组织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集中住宿、资助逃跑、出资疗伤、发工资奖金、安抚家属等。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谈到,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常对他们说:“军队要有司令,工厂要有厂长,公司要有经理,司令不可能去打仗,经理厂长不可能干活”。有的组织成员说:“我就听老大的,信他的邪,愿意为他赴汤蹈火”。这些都说明在这个组织中首领的地位不可动摇,作为证明其是该组织的首要分子的证据确凿。办理此类案件还需注意的是,这类团伙虽然组织严密,但往往没有文字记载或形成文字的规章制度,成员的地位也没有相应的书证证明,但他们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组织结构,有固定的组织成员。这些都需要在讯问中加以印证并收集相关言词证据。讯问中应注意抓住两个重点:一是组织结构,包括组织名称、组织分工、组织形成等;二是组织纪律。

 

(二)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行为上都具有暴力性,这是其标志性特征和最基本的犯罪行为手段。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暴力特征表现为:一是以暴力为后盾,二是在具体行为上表现为获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他们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在暴力支撑下,多种手段并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讯问的重点有:1.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包括以暴力相威胁,或以武力为后盾的行为;2.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性,即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组织地实施的;3.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地域性、行业性。据统计,在2006年2月至2010年3月间办理的1449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建筑、矿产、交通运输等行业的达500多件,超过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6}

 

(三)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在经济上获利,继而来维持和壮大其组织,并从经济上贿赂其保护伞,从而再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7}形成他们特有的生态链。为了保证组织的运作,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必要的,经济实力也是其向主流社会渗透的资本。他们通常以开公司为幌子,从事非法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有的既有合法经营又有非法经营,还有的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关于经济特征的讯问重点有:一是从经济利益的来源上着手,查明犯罪组织是通过什么手段聚敛钱财的。要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和骨干成员的讯问,因为他们对收入、开支等账目最清楚。二是从经济利益的用途上查明,他们的钱财是用于这个组织的,如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为组织购买枪支、配备交通工具等。

 

(四)后果特征

后果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普通犯罪集团也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但是其犯罪目的都局限于一两类犯罪,或抢劫,或杀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他们的目的是抽象的,是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实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控制,通过诸如收取保护费、追讨债务等体现出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果特征具体表现为:1.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多表现为对一定行业、一定区域的控制并造成重大影响。2.称霸一方。称霸一方由两个因素组成:一是行为因素,即称霸,通过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形成威慑力和支配力;二是地域、行业因素,即一方,指在一定地域或行业范围。对社会的控制正是通过称霸一方来实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是从涉恶向涉黑转化,是一个渐进过程,团伙向有组织转型大多以一起或多起典型案件或典型性事件为标志。这就是从涉恶到涉黑的分水岭,也是其具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标志,讯问中要注意发现这个分水岭。

 

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坐大,往往有保护伞的庇护,他们往往是共生关系。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贿赂,拉拢腐蚀干部,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处在发展阶段,正在寻求保护伞;还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自己本身就具有一些政治光环,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讯问中要注意避免一个误区,认为没有保护伞就不是黑社会,要分清不同组织的状态和发展程度。因此,关于后果特征的讯问重点在于:1.对公民造成伤亡的情况;2.被害单位和个人的财务损失情况;3.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情况;4.对经济造成的破坏情况。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讯问对策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分析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大多都有违法犯罪经历,有一定的反讯问经验。通过对300多起案例的统计分析发现,其中近一半案件中的领导者或组织者都是累犯。例如,发生在贵州省的近50起案件,九成以上的团伙头目有过违法犯罪经历,{8}吉林37个案件中有27个案件中的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有违法犯罪经历,占72.97%。{9}他们抗压能力强,有应对讯问的心理素质和经验,且翻供比例高。据了解,武汉“曾爱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开庭时2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翻供,否认自己“加入黑社会”。

 

2.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严密的组织规范,群体压力大,组织成员出于畏惧不敢供述。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其所谓的组织规范,包括管理规范和惩罚规范,规定对于出卖、损害组织利益者和背叛者处以挖眼、割舌、断手、切指等酷刑,甚至处死。他们要求组织成员“不与警方合作”,“不许报警”,“照顾被抓兄弟的家属”等。这些组织规范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犯罪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因个别人的自首、坦白给组织带来风险。严酷的纪律和组织规范以及等级分明的制度形成一种群体压力,组织成员迫于压力不敢轻易违反组织规范,再加上组织者、领导者的暴力压服,使他们对偏离群体的行为感到恐惧,其结果就是培养了组织成员的服从意识。面对讯问,组织成员大多包袱重、压力大、顾虑重重,不敢供述。

 

3.反社会意识强,抵触心理突出。由于组织成员大多有前科,有的还是“几进宫”,特别是组织者、领导者犯罪心理定型化,反社会意识突出,对抗讯问意志坚定,很少有悔罪,尤其在讯问初期,常常表现为要么嚣张,公开抵赖,要么消极沉默,一问三不知。他们不像初犯那样紧张、恐惧,为了逃避罪责会以各种方法与侦查人员较量。

 

4.亚文化特征突出,形成了所谓黑道价值观、黑道文化。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组织的精神支柱,对黑社会组织有着深刻的影响,黑社会的形成本身就是其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有的黑社会组织有统一的黑西服着装、代号,每个组织成员还有固定的“外号”,有的黑社会组织有特定的黑话、暗语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道文化不利于讯问目的的实现,一方面表现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之间的认同感,具有标签效应,在讯问中他们信奉沉默、信任、忠诚,信奉哥们义气,不愿意配合警方;另一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说服教育的难度大,因为黑社会组织的形成本身就是其共同的价值观、道德标准、兴趣和利益的融合,已经形成他们自己的信念体系,要改变这一点需要作深入细致的工作。

  

(二)讯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常用方法

 

1.异地羁押,异地讯问。异地羁押,异地讯问主要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异地不仅仅是指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之外的地方,而是指该组织活动和社会关系所达不到的地方。异地羁押就是要切断他们和外界的联系,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厚而无形,黑而无色”就是形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网的盘根错节,其犯罪行为的凶狠。一方面,他们在本地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有保护伞,侦查人员办案压力大,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另一方面,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当地社会的控制和影响,许多受害人、证人、涉案单位长期生活在其阴影里,忍气吞声,不敢报案,不敢作证。异地羁押、异地讯问则能排除干扰,化解阻力,消除证人、知情人的顾虑。同时,异地羁押、异地讯问也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压力,使其感到失去了保护伞,感到无法通过关系网来保护自己,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

 

2.选准突破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大多有犯罪经历,受过处理和打击,有应对讯问的经验,抵触心理突出,态度比较对立,讯问难度大。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对组织成员进行分析,确定其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供述态度、所处地位、薄弱点等。一般来说,可以考虑选择在组织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愿望的犯罪嫌疑人先行突破,选准薄弱点,突破一点,打开全局。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讯问难度大,需要通过一次次谈话、一场场讯问,花费较长的时间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以获取供述,这种突破方式称为分散突破或话题突破。分散突破主要是靠话题实现的,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试探话题,主要目的是为了摸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抗审能力、供述障碍、智力水平等。铺垫话题,这是讯问话题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实践中,许多犯罪嫌疑人不会很快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如实供述。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影响和说服转化,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犯罪嫌疑人感兴趣的、与其切身利益有关系的、帮助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话题。突破话题,则旨在抓住犯罪嫌疑人心理动摇、徘徊、犹豫的时机,进一步引导、说服,使犯罪嫌疑人最后不得不放弃抵抗,如实供述。{10}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人员多、案情复杂,分散突破可分场次进行,可分不同的讯问小组有步骤、有配合地进行。

 

3.适当“交易”,分化瓦解。在讯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由于此类案件取证难度较大,为实现最大程度对于团伙领导者或组织者的打击,笔者认为可适当承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从宽量刑,乃至免于起诉,激励黑社会团伙成员提供线索或证据以证实黑社会组织领导者或组织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揭发检举其组织领导者或组织者。笔者曾撰文提到,“在讯问中,对于以某种条件作为交换来换取其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应作为类似国外作证豁免制度中的‘污点证人’对待,参照作证豁免制度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1}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讯问中的交易,但是针对那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如果适当运用“交易”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应用,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交易,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进行利弊权衡,提出如揭发同伙、如实交代、提供证据等特定的条件交换让其得到从轻、从宽处罚。案件线索或证据通过交易得到,可以实现双赢。因此,该种“交易”可以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缩短侦查周期,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2}

来源: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南英.抓好黑恶势力犯罪案审判工作[N].人民法院报,2011-01-13.

{2}杨森.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05.9.

{3}{8}靳高峰.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特点、类型和发展趋势[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5).

{4}王守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1.23

{5}靳高峰.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对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39.

{6}周斌.4年290名保护伞被追究刑责[N].法制日报,2010-04-09.

{7}罗志军,王均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办中证据的收集[J].求索,2010,(3).

{9}吉林省涉黑犯罪与“打黑除恶”情况调查课题组.吉林涉黑犯罪与打黑除恶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92.

{10}毕惜茜.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19.

{11}{12}毕惜茜.论侦查讯问中交易制度的建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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