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略评自然犯罪理论

浏览量:时间:2022-09-30

——基于加罗法洛《犯罪学》

作者:蔡兴鑫

摘  要:加罗法洛提出的“自然犯罪”是指触犯人类利他情感的行为,即违背为当代文明人共同的或普遍的怜悯感、正直感所需要的行为准则之行为。他将自然犯罪行为分为侵害怜悯感的犯罪与侵害正直感的犯罪并将自然犯罪人分为谋杀犯、暴力罪犯、缺乏正直感的罪犯和色情犯。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理论既有内在缺陷又有积极意义,应批判的吸收与继承。

关键词:加罗法洛;自然犯罪;内在缺陷

 

加罗法洛是犯罪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与龙勃罗梭、菲力并称为“犯罪学三圣”。其1885年问世的《犯罪学》一书,在犯罪学术史上首次使用了“犯罪学”概念,标志着犯罪学从法学中脱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且在该书中他首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理论,该理论在当时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虽从提出伊始即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判和质疑,但其内容仍值得我们了解与研究。

一、自然犯罪的概念

加罗法洛在其《犯罪学》的第一章中即明确指出法学家并未给出“犯罪”的实质含义,而只是将某些行为归入犯罪,至于犯罪本质上是什么则没有界定,因此他强调“……我们研究的第一步应该是找到犯罪的社会学概念”,进而提出“自然犯罪”理论。他说:“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得出自然犯罪的概念。请注意:这里的‘自然’一词并不具有通常的意义,而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并独立于某个时代的环境、事件或立法者的特定观点之外。我借用‘自然犯罪’一词是因为我相信,对于指明那些被所有文明国家都毫不困难地确定为犯罪并用刑罚加以镇压的行为,它是最清楚和不准确成份最少――我并未说最准确――的一个词。”[1]20

加罗法洛认为人类有两种重要的属性,一种是增加自己利益的利己情感,一种是为了他人利益的利他情感,利他情感主要包括怜悯感和正直感且其只是利己情感的发展和再生,即人类首先是利己的,范围仅涵盖自身和同一家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利益考量的范围慢慢扩大,逐渐包括同一民族的人、同一种族的人、同一国家的人直至全人类,甚至发展到最后还可能延伸到动物、植物或其他物种。加罗法洛提出伤害利他情感即怜悯感和正直感的行为才是自然犯罪,而伤害了其他情感(诸如庄重、贞洁、家庭情感等)的行为,要么可以被划归为侵害了利他情感的行为进而归于自然犯罪,要么不认为是犯罪;而只有在政治犯罪中可能存在独立于自然犯罪的类型,政治犯罪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因此即使其未伤害怜悯感和正直感,我们也认为其是犯罪,但目前并不存在此类独立的政治犯罪类型。

基于上述思考,加罗法洛在其《犯罪学》中给出“自然犯罪”的定义:“在一个行为被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而且,对这些情感的伤害不是在较高级和较优良的层次上,而是在全社会都具有的平常程度上,而这种程度对于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确切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之一的行为称为‘自然犯罪’。”[1]44同时在该书第四篇“国际刑法典所依据的原则纲要”的“总则”中,其又从另外的角度对“自然犯罪”下了定义:“第2条 该法典只处理自然犯罪,即触犯人类情感的行为,或者违背为当代文明人共同的或普遍的正直感所需要的行为准则之行为。”[1]359

加罗法洛提出自然犯罪理论之后,其他学者包括当代国内刑法学、犯罪学学者者在著作中也对“自然犯罪”或“自然犯”做出过定义,但都未超出加罗法洛的定义内涵。如吴宗宪老师认为“所谓自然犯罪,就是指本质上错误的行为。这些行为是违反西方文明中固有的核心价值观或者自然法的行为。这些行为不管在什么时间发生,也不管在什么地点发生,都构成犯罪。这些行为的危害本质并不因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有改变。”[2]11张明楷老师认为“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3]95曲新久老师认为“明显违背人伦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是自然犯。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稳定性相对较强,变动性相对较小,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一般都被规定为犯罪。”[4]70

二、自然犯罪的分类

(一)自然犯罪行为的分类

加罗法洛认为自然犯罪是侵害人类利他感情即怜悯感和正直感的行为,与此相适应,其将自然犯罪行为分为两大类,即伤害怜悯感的犯罪与伤害正直感的犯罪。“就这种分类而言,它与何种权利受到侵害和法典中这种犯罪被归入哪一类无关。”

 1.伤害怜悯感的犯罪

加罗法洛认为,怜悯感是指那种使人避免任何与社会无益的残忍行为的情感,并且怜悯感是基本的、普遍的、无处不在的,属于人类的基本情感。虽然有些历史事实看似证明怜悯感并非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如殖民者对土著人的残害、奴隶制等,但那是因为怜悯感作为普遍道德感之一,其是逐渐发展的。最初人类的怜悯感只对自己以及家人,发展到高级阶段才扩展为包括他人、全人类甚至动植物,所以以上历史事实中人类残暴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怜悯感的存在,只因其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怜悯只针对“同类”,而对“异类”则并无此情感。侵害怜悯感的犯罪主要包括:(1)侵害人的生命和所有意在对人产生身体伤害的行为方式,例如故意残害肢体、虐待病弱者等;(2)立即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的客观行为,如诱拐妇女和儿童等;(3)直接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如诽谤、诬告等。

2.伤害正直感的犯罪

加罗法洛认为,正直感表达了对所有他人物品及财产权的尊重,其是一种与财产的利己主义情感相一致的利他情感。除了原始部落的落后人种以及不谙世事的儿童之外,所以文明社会中的成年人都有一种阻止其通过暴力或者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本能,这种本能就是根植于文明人内心的正直感。侵害正直感的犯罪主要包括:(1)对财产的暴力侵犯、以某种威胁进行的敲诈以及对他人财产的蓄意破坏;(2)不包含暴力但违反诚实情况的犯罪,如诈骗等;(3)以正式或庄严方式所作的对个人财产或民事权利造成间接侵害的陈述或记载。

将加罗法洛对自然犯罪行为的分类比之于当今刑法学界对犯罪类型的划分,可以看出伤害怜悯感的犯罪类似于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而伤害正直感的犯罪类似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

(二)自然犯罪人的分类

加罗法洛认为自然犯罪发生的本质原因在于犯罪人的道德异常,“无道德异常则无犯罪”,据此其将犯罪人分为两大类,即真正的犯罪人与非真正的犯罪人。真正的犯罪人指道德异常、实施自然犯罪的人,而非真正犯罪人指并未有道德异常现象、实施法定犯罪的人。在此,我们仅讨论实施自然犯罪的犯罪人,即真正犯罪人。

真正犯罪人都因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而导致缺乏利他感情、道德出现异常情况,但不同种类的具体犯罪人其道德异常的本质与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加罗法洛将之又细分为四类:

1.谋杀犯

谋杀犯指的是具有完全的利己主义,利他情感完全缺乏或者缺少任何仁慈和怜悯的情感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视杀人如儿戏,只要有机会,哪怕是为了一点毫不重要的理由便可大开杀戒,例如为了表现其身体敏捷、手臂有力而杀人等。

2.暴力罪犯

暴力罪犯即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人,而暴力犯罪具体分为两种,因此暴力罪犯也相应分为两种。

(1)地方性犯罪

地方性犯罪指的是某个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在这些犯罪的产生过程中,环境及模仿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究其本质,仍然是由于相应犯罪人内心缺乏普遍的怜悯感中的某些部分。

(2)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指的是在激情状态的刺激和影响下所实施的罪行,这种激情状态包括行为人自身易怒和暴力的气质、酒精类液体、高温等特殊环境等。其中由于特殊环境这种激情状态引起的犯罪也属于地方性犯罪的一种。

3.缺乏正直感的罪犯

缺乏正直感的罪犯指的是那些实施侵犯财产罪行的犯罪人,即所谓的财产犯,主要指的是盗窃犯。

4.色情犯

色情犯是指实施由于性冲动而导致的犯罪的行为人。在很多情况下,这类犯罪人会被归入暴力犯之中,但是能够解释这类犯罪的是道德力量的缺乏而不是怜悯感的缺乏,因此不能将其全部归入暴力犯,而应将这类犯罪归入一个独立的类别当中,即色情犯。

三、对自然犯罪的评价

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理论,一经提出即备受争议,即使到现在学界也是对其褒贬不一。但总的来说,其具有自身根基上的内在缺陷,但同时其在犯罪学术史上的积极意义也不容抹杀。

(一)自然犯罪理论的内在缺陷

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理论之根基在于,其认为现代文明的人类社会是一个近乎完美、和谐的社会,全体社会成员不分男女老少、不论社会地位与财富,均具有完备的利他情感,人人内心都怀有极高的怜悯感和正直感,而自然犯罪正是侵犯这种情感的行为。但如果按照他的这种观点及逻辑,是不应该产生犯罪的,因为那些罪犯本身也是这所谓“完美社会”的一员,其理所应当的具有完备的利他情感,其行为也就不可能是侵犯这种利他情感的自然犯罪行为。因此,为了完善其理论的这个缺漏,加罗法洛自然而然的将实施犯罪的犯罪人认定为道德异常者,他们是与正常的文明社会成员不同的异己分子,因此其虽身处现代文明社会,但其内心从本质上已经产生变种和异常,故其实施了侵害人类普遍利他情感的自然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道德异常者,加罗法洛认为其已与正常文明社会的成员相异,我们不应将其再视为同类,而应该将其彻底“铲除”。他的这种观点在其《犯罪学》一书中也有具体体现:“当我们看到一个罪犯完全缺乏道德本能并因此在道德上与我们完全不同时,我们便不能把他看作是我们的同类,结果便不会对他感受到可能产生怜悯的同情,这是因为精神生活对人来说非常重要。低等动物从其共同体中排除那些生理缺陷令其厌恶的个别同类,而人对生理缺陷者却能宽容甚至产生同情。保证有精神异常的个人无法使人们产生同情,因为人们己不把他们当作同类。因此,我们宁愿与忠诚的狗交往,也不愿与残忍的人交往。前者的道德品使它更接近于我们的标准,它在精神上与我们的相似要比谋杀犯在生理上与我们的相似程度大得多。”[1]59“19世纪最大的成就是用大量的发明改变了世界的面貌。20世纪的任务就是铲除那些我们称之为犯罪的原始野蛮现象。”[1]10

但是,加罗法洛所认为的这种完美的现代文明世界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现实的世界并不是其所说的那种人人都具有普遍利他情感的世界。现实社会远比其所认为的复杂,人们除了利他情感之外还有很多复杂的情感,而现实世界也正是由这些多种多样的情感和利益冲突所构成。因此,正常的社会成员不是必须具有完备的怜悯感和正直感,且其也并不是仅仅只能具有这两种情感,故侵犯利他情感以外的其他人类情感的行为也可能是犯罪。加罗法洛所认为的社会太过于理想化与简单化,因此也导致其自然犯罪理论体系的基础具有根基上的内在缺陷。

(二)积极意义

虽然自然犯罪理论从提出之初即受到各种批判与质疑,但其仍具有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加罗法洛本身也对此理论充满信心,他说“有些思想无论是纯学术的批判,还是我后来所做的自我检查,都无法在最细微的程度上影响我去作出改变。这就是与仅仅法律上或者传统上犯罪相对的‘自然犯罪’思想……我相信‘自然犯罪’这一基本概念已经扎下根了……因为它存在于普遍意识中,它将为国际刑法典的建立提供基础而文明世界都在等待着这一天。”[1]15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理论从犯罪人及其道德感情的独特视角去研究犯罪,为后古典派时代犯罪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加罗法洛认为自然犯罪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为真正犯罪,因此他强调对自然犯罪的刑罚,而对于其他非真正犯罪则认为应采取不同的措施,至少死刑是绝对适用不上的。而目前绝大多数的非暴力犯罪都属于未侵害人类普遍道德情感的非自然犯罪,故依据加罗法洛的这种观点,有利于对于此部分犯罪的死刑的控制乃至废除,进而推动我国死刑废除“三步走”战略(即依次废除非暴力犯罪、非致命性暴力犯罪、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中第一步的发展。

四、结语

加罗法洛之“自然犯罪”理论提出已有几百年的时间,虽时代背景与理论背景已截然不同,且其自身存在内在缺陷,但其仍有值得我们研究与学习的地方。因此应摒弃绝对有用论与绝对无用论的观点,批判的吸收其积极的部分,与现代刑事法治思想相结合,共同推动现代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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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意]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0-128.

[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

[3]张明楷.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5页.

[4]曲新久.刑法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7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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