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小议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与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概念

浏览量:时间:2022-09-29

作者:蔡鹏律师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同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但是二者区别显著。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笔者认为,《刑法》未遂条款中的“意志”因素在个案中亦和客观行为要件事实一样得到重视,应当予以明确证明或推定。刑法学界认为,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支配身体动静的意志或意识,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意志和意识支配的。因为只有这样的人体外部动静即危害行为,才具有刑事可处罚性。鉴于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未遂条款中“意志”就是“行为人意志或意识”属于行为人主观要件范畴。从故意的角度探讨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以,未遂条款中“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含义应当是行为人主观预见范围以外的原因。换言之,犯罪未遂是处理在行为人主观认知以外发生的事实或介入第三者的行为等阻碍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发展过程,致使行为人未能达到其犯罪目的的情况。

而犯罪中止条款论证的疑难点通常在于如何评价“自动”的概念。笔者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独立意志而放弃了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正如上文关于未遂犯罪中对于“意志”的解释,意志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易言之,犯罪中止所处理的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和决议而自行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实施或阻却了犯罪完成形态的达成。

同时,在犯罪中止自动性这一核心要求下,对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动机即起因应该作广义的理解,而不能只局限于真诚彻底悔罪。行为人可以是基于真诚悔悟、可以是基于他人的规劝、也可以是同情怜悯乃至慑于法律的威严和法网难逃等,这些多元化的因素只是反映了行为人中止犯罪的中止动机的多样性,而非简单的悔悟与不悔悟的差别。因此,这些因素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犯罪未遂是从外部阻断了犯罪行为历程,应以证明和评价外部环境、事实为主要办案思维;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放弃了自己的危害行为,对于此处的“自动”因素不应做局限解释而应充分考虑到人性的多元化和思维的多变性而做广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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