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一个人把一个炸弹扔进我车里,我急忙把炸弹扔出去,结果炸死了路边的另一个人,请问我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浏览量:时间:2021-04-07

一个人把一个炸弹扔进我车里,我急忙把炸弹扔出去,结果炸死了路边的另一个人,请问我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作者:安徽金亚太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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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这是我2021年3月23日在知乎上的一个回答,深受网友们的喜爱,被评为全站最热门话题。一天的浏览量超过20万,现在分享给大家。

这属于紧急避险,由产生危险的人负责任,避险人不承担责任。避险过当的,承担过当的责任,将他人投放车中的炸弹投到窗外,炸死其他人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脑洞大开的题目。关键的问题是,动作要快,要能够把这一问题妥善的解决掉,不能够手忙脚乱,无所适从。

法律不能苛求于人,对于重大的紧急避险,情况万分紧急的,不能要求行为人慢慢地冷静地思考,做出多种选择,只是尽量的损害较小的法益,不能要求一定是选择损害最小的法益。如果要求一定要求损害最小的法益,可能就丧失了避险的时机,不能够达到紧急避险的目的,根本就避不了险,而被险情所侵害。

在德国刑法里,对于紧急避险保护的对象不同,要求是有所不同的。德国的紧急避险规定,危险是针对自己和自己家人或者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的,紧急避险侵害同样的法益,紧急避险人责任更小一些或者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责任。而对于与自己利害关系不大的人的紧急避险要求的更严格一些。这是因为,对于自己家人的保护责任更大一些,不尽这些保护责任的,属于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利于家庭的团结性。这应当与我国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从某些趋势上来看,我国刑法理论,也有向德国刑法理论靠拢的趋势。

紧急避险,保护的法益和侵害的法益都是合法的法益。对于民法来说,紧急避险造成损失的,由产生险情的人承担。制造险情的人逃逸,或者没有制造险情的人的,避险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刑法来说,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一种法益,不得已侵害另一种法益,需要权衡保护和侵害法益的比例关系,但只要是保护的法益大于或者基本等于侵害的法益的,就应当允许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过当的,只承担避险过当的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到网友对紧急避险的讨论这么热烈,说明我国人民对法律的意识在不断地增强,走向法治的轨道不远。年轻人是一股强大的力量,知乎的正能量还是非常大的,平台的人员素质整体还是很高的,法治意识也特别强,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作为一个法律人是很欣慰的。由此可见,我国逐渐走向文明法治的强国。

有网友追问,从车中扔出炸弹炸死车外人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应当由产生险情的人承担,也就是由往车内扔炸弹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往车内扔炸弹的人还要承担爆炸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学习法律,要掌握基本的法理和原则,不能学得过死,变成机械的理解。如果是一个高速行驶的大货车失控,即将撞向载有五人的小轿车。如果不进行紧急避险,小轿车上的人员伤亡的可能性极大。驾驶员不得已将方向盘打向人行道上的人群,也是极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如果要求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一定要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在这种万分紧急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评估,到底是保护的利益大,还是侵害的利益大?在极端的一秒钟之内,是很难做出评估判断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不允许驾驶员将方向打向人行道。驾驶员将方向盘打向人行道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实避险过当的,应当承担避险过当的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就牵涉到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法律不能要求紧急避险人不顾自己的生命危险,不做出本能的反应。

看到有的网友提问,明知道炸弹能够引起犯罪,为什么还要制造炸弹?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就如同明知道汽车能够压死人,为什么还要制造汽车一样。我最初是学习弹药出身的,也与弹药打交道15年。大家知道,中国的兵器专家吴运铎为了研究武器弹药、改造武器弹药,身体多处被炸残废,仍然坚持研究弹药,被称为中国的保尔柯察金。正是因为一代代热爱武器弹药,不畏冒着生命危险研究弹药、改进弹药的人,才换来了我国今天强大的国防力量。有了先进的武器弹药,中国的国防力量才能够强大,腰杆才能够挺起来,才能够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举三个我知道的平凡又是血的教训的例子。一个例子是,装家兵打靶,结果有五枚哑弹。在场的一个专家知道排除哑弹是危险的,但还必须要排除。他就从五枚哑弹上卸下引信,让别人离得远远的,自己一个人拎着准备回家后销毁。就在回家的路上引信爆炸了,结果把这个专家当场炸死。再一个例子是,销毁发射药,是铺在地面上燃烧。正常情况下燃烧后的发射药间隔一定的时间后,再进行第二次铺平燃烧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事情往往会有万一,一个军校的老师在带领学员做销毁发射药的示范时,由于地面不平仍留有余温,就在第二次向地面上铺放待销毁的发射药时,发射药突然的燃烧,老师被烧的面目全非。第三个例子是,手榴弹拆下的雷管,为了防止摩擦爆炸,正常情况下是用锯末分割开来的,便于搬运不爆炸。结果一个战士在搬运雷管的过程中突然摔倒了,雷管摔在地上突然爆炸将其炸死。这三个例子,说是事故也好,例外也好,经验教训也好。总之,是在我军武器弹药研制的过程中,造成的人员损失,也是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祖国今天的强大,是由无数看似渺小的人不懈努力成就的。后人踏着前人的足迹继续攀登高峰,但永远不要忘记是前人铺平了道路,我们才能够快速地前进。

看到网友对紧急避险的问题,有充分的讨论,也提出了不少的问题。我再来讲一下:紧急避险,一是要紧急,二是要有险可避。如果不是情况紧急,可以慢慢地想办法,最终找到最好的解决办法。而紧急就容不得仔细地思考,只能采取应急行为或者本能反应。有险可避,是指必须有重大的险情存在,不采取紧急避险就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只能采取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避险。如果既存在情况紧急,又存在重大险情的,就可以进行避险。只不过是紧急避险还是避险过当的问题。网友提出,遇到泥石流冲向汽车或者有山上的石头滚落,要砸上汽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能否进行紧急避险。这当然是可以避险的,只不过是避险过当与否的问题。即使避险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的民事补偿。这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精神。紧急避险的规定,法律不能强求一个人明知道自己的生命有危险而不允许其紧急避免,包括车辆的紧急转向,造成其他人伤亡的情况。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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