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实行行为不可能有从犯的辩论

浏览量:时间:2020-11-26

        认罪认罚,也要辩护个明白。昨天开了一个非法狩猎刑事案件的庭。虽然是被告人认知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一年,实报实销,还算合理,但是出庭公诉人的一句话,还是引起了我的一番辩论。本案由七个同案被告人,由四个辩护人认为他们的被告人是从犯。这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我的辩护观点是,我的被告人在非法狩猎中没有购买鸟网,没有架设鸟网,只是偶尔的参加三、四次其男友的捕鸟活动,也只将鸟从粘网上摘下来,应当是从犯。出庭公诉人说,实行犯不可能有从犯。这就从理论上作了混淆。我国刑法规定的主犯和从犯,是从地位和作用上来区分的。在犯罪行为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属于从属地位、发挥较小作用的,是从犯。共同犯罪的从犯可以区分为帮助行为的从犯和实行行为的从犯。行为人不能因为参加了实行行为,就否定了其地位较低、发挥作用较小,认定从犯的可能性,这是完全错误的。比如,甲邀约乙共同去杀人,甲捅了被害人丙两刀,刀刀致命,乙只是打了丙两拳,两拳没有击中要害的,乙就只能是从犯。在此情况下,不能因为打了两拳的人也参加了实行行为,就认定为主犯。这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从我国刑法对从犯刑事责任的规定来看,它所采用的是必减主义原则,且无需比照主犯处罚。由此可见,只有正确的认定主、从犯,才能有针对性的做出量刑建议。在刑事辩护中,公诉机关没有认定被告人为从犯的,辩护人应当及时地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在案件中属于从属地位、发挥作用较小的特征,正确的认定被告人为从犯,从而争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袁长伦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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