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高正纲、夏炀律师远赴黑龙江为一起24年前命案出庭辩护

浏览量:时间:2020-11-28

     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6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王亚林刑辩团队核心成员高正纲、夏炀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公诉方指控,1996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杜某家门口遇见饮酒后的杜某,见杜某正在辱骂其父亲赵某某,遂与杜某发生争执。后被他人拉开,被告人赵某返回家中,后杜某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推开赵某家大门冲入院中,并辱骂要杀死赵某全家,赵某见杜某进院后便拿起家中一把双管猎枪开枪,杜某中枪后转身向外退去,随后倒在赵某家门前路上,杜某被送往镇卫生院后死亡。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死刑。

高正纲、夏炀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赵某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赵某,走访案发现场,认真研究卷宗,发现本案属于典型的具备防卫情节的案

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发表意见关于程序方面,本案程序存在诸多严重违法情形。关于定性方面,首先,本案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使用97刑法,其次,立足赵某开枪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发的整体经过,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便认为赵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是防卫过当,考虑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减轻处罚。关于量刑情节方面,赵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

庭后,辩护人促成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实行行为不可能有从犯的辩论

下一篇: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与运用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