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交通肇事罪判多久,刑期是怎么算出来的?(安徽篇)

浏览量:时间:2020-11-08

作者:丁大龙律师

量刑规范化、标准化一直是我们在司法实务中追求的重要目标。为此,最高院于2014年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同时该意见在附则中规定,各省高院可以基于这一意见,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司法实务状况发布实施细则。

2017年,最高院对该意见做出修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也依据该通知,在2017年之后纷纷颁布本省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但笔者在安徽执业,就立足安徽,将该意见中列举的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和量刑方法向大家做一下详细介绍,让大家知道刑法是怎样从枯燥的法条中活生生地闯入我们的生活的。其他省份的量刑实施细则大同小异,也可以举一反三。

常见罪名共十五个,篇幅所限,一篇文章只能分析一个罪名,本文为第一篇《交通肇事罪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刑法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个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档次为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第三个档次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比如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责的,可能就是在六个月至一年半的基础上再加六个月至一年,大概是一年至二年半的样子。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比如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两人重伤,负同等责任,大概就在一年半到三年之间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这个就规定的比较清晰了。

4、重伤一人,并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1、符合第一档情形的前提下,只要有逃逸,量刑就升一档到三到七年。比如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三年以下,逃逸就是三到七年。重伤三人负主要责任护着全责的,三年以下,逃逸三到七年。导致经济损失无法偿还45万的三年以下,逃逸三到七年。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三、七年以上

逃逸致人死亡的,在该档次确定刑罚。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伤人数每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其他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

1、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案件事实是量刑的基础,在上述基础上,犯罪过程中的自首、立功、主从犯、即遂未遂中止等完成形态、犯罪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也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那就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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