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程业文、王梦强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成功取保

浏览量:时间:2020-07-08

程业文律师:法律硕士,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王亚林刑辩团队核心成员;

王梦强律师:刑法硕士,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王亚林刑辩团队核心成员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在担任公司招商部经理期间,收受经营户好处费,被J县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王某刑事拘留,羁押在J县看守所。

二、律师工作

2020年5月31日,程业文、王梦强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亲属委托,担任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驱车前往浙江省J县看守所会见王某,向王某了解基本案情,并为其解答案件有关程序性问题。后律师和J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就王某涉嫌犯罪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沟通,并得知王某目前未能办理取保的原因。结合王某的有关陈述,律师认为王某对自己的有关行为作出辩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成为归案态度不好不予办理取保的理由。为此,律师多次和承办警官沟通,了解案件侦查进展,为下一步争取取保做准备。

6月15日,律师多次会见王某,在王某称已将主要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的情况下,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6月24日,案件报请J县检察院批捕,承办检察官来电希望家属退赃退赔。借此机会,律师和王某及其家属充分沟通,为其分析利弊,是否退赃退赔尊重他们的个人选择。在王某家属选择退赃的同时,承办检察官表示可以预留2万元,作为取保的保证金。在无法查阅卷宗的情况下,律师只能和承办检察官口头交换意见,通过交谈,律师意识到案件目前的证据尚不充分。结合王某家属已尽力退赔,律师表示,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为王某办理取保候审。

7月3日,J县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J县公安局为王某办理取保候审。王某自此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

 

附:

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0亚太刑字第68号

 

申请人:程业文、王梦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辩护人;通讯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联系方式:18256564477、13225757686。

申请事项: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主要涉案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通过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其明确表示已将自己涉案的三部分“犯罪”事实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相关款项收取的过程、原因和数额王某均未进行隐瞒。虽然王某存在对个别事实的情节记不清、对部分钱款的性质有异议的情况,但根据两院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王某的有关供述依然属于“认罪”的范畴,应当对其从宽处理。

二、根据王某涉及罪名和事实,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具体到本案,王某涉嫌的罪名系职务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平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案发之前努力工作,其本人生活稳定、家庭和睦,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本案经过贵局充分侦查,相关言词证据以及书证都已收集在卷,主要涉案事实已经查清,重要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王某既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所以,根据王某涉嫌的罪名和事实,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继续羁押王某已无任何必要

王某涉案后,其整个家庭的重担全部压在妻子身上,年幼的孩子马上面临入学,这个新生家庭由于王某被羁押顿时陷入巨大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家属一再向辩护人表示,只要能够对王某从宽处理,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并尽力帮助王某完成退赃退赔。

浙江省作为司法文明程度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始终将“谦抑、审慎、文明”的理念作为办案指导思想。在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性规定,对非涉医类违法犯罪行为应慎用羁押等强制性措施。因此,无论是从法理和情理,亦或者是浙江省的既往司法实践来看,都不应继续羁押王某。

申请人恳请贵局从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立场,鉴于王某已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为感!

此致

J县公安局

                                            申请人:程业文、王梦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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