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知道律师是干嘛的吗你就骂?

浏览量:时间:2017-12-28

作者:丁大龙律师

最近江歌案中陈世峰的辩护人以及保姆纵火案中的辩护人让刑辩律师的梗又火了起来。对律师的各种冷嘲热讽、辱骂和人身攻击就跟不要钱似的往外扔。但平心而论,那些辱骂律师的人,你们真的了解过这个行业吗,真的知道律师是干嘛的吗?真的知道律师存在的重要性吗?律师是不是就是简简单单的“给坏人辩护”?

如果你就是想图嘴巴痛快,就是想骂,那看这篇文章纯属浪费时间和精力,何必互相伤害呢。但如果你想放开一些心胸,了解一些之前没有了解过的东西,那看看这篇文章还是有价值的。

一、律师之所以是必须存在的,是因为每一个刑事案件都不是“薛定谔”,而是“罗生门”。

将事物脸谱化是有利于生物生存的,所以我们本性上都喜欢将事物简单分为好的和坏的。好的我们就喜欢,就赞扬,坏的我们就唾弃,就批判。大家看待刑事案件同样如此,被害人就是好的,公检法司法机关就是好的,嫌疑人就是坏的,同样为坏人说话的律师也就是坏的。

但事实不会这么美好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是薛定谔的猫,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也不是打开盒子就能看到一个结果这么简单。每一次刑事审判都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我们将无数与案件相关的细节从新收拾、编排,希望能够尽可能复制案件的真相。

薛定谔的实验中猫的结果只有两个,要么死、要么活,打开盒子进行观测,两个事实就必然坍缩为一个。但刑事案件中有很多的事实,每一个事实都可能将案件带向一个结果。你以为刑事审判就是对所有的结果进行观测,使其必然坍缩成一个结果?太天真了,事实是在刑事审判中,连观测行为本身都不是客观的,更何谈得到一个必然的结果?

看过《罗生门》的朋友应该会知道,电影中的案件很简单,一个强盗强奸了妇人并杀死其丈夫,这么简单的一个刑事案件,不同的视角看到的事实都是完全不同的,但又好像每一个故事的版本都是真实的,都是可以自圆其说的,那到底什么才是真实的?没有人能够知道,我们能做的只是在无数可能的事实中选择一个最合理最可能的事实,并通过司法判决赋予其唯一事实的身份。

被害人、被告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每人都对犯罪事实有一个故事的版本,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通过他们提炼和加工的版本更容易得到法官的认可,但他们一般会预设立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故事版本。而人一旦有了一个立场,就只会看到自己想看的东西,难免会有偏颇而忽视被告无罪或者罪轻的相关事实。于是为了与司法机关相抗衡,被告人也有权找到一个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在案件事实基础上来帮他找出一个对他更有利的故事版本,这样在法官面前他才有可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律师就是为了平衡司法机关的力量而存在的说故事的人。

二、颠倒黑白的锅真的轮不到律师背。

首先案件的证据材料都不是律师收集的。也就是说,律师再辩护也只能在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的基础上来进行辩护。律师会对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提出各种意见,确保有问题的证据不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在整个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基本上是处于一个被动的状态,只能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自己的工作。

不是律师不能搜集证据举证,可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的举证的权利。但司法机关举的证据有问题的话,只要没出大问题,大不了就把证据缝缝补补继续用,再大不了排除掉不用就是了。但律师搜集证据风险太大,稍有不慎,举出的证据有问题就可能把自己折进去。

所以在这种前提下,律师想要颠倒黑白难度会不会太大了点?

而且律师不管怎么辩护都是决定不了案件最后的结果的。最后的结果是法官定的。上面说过,律师的工作就是在案件证据基础上找出一个尽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故事版本说给法官听,让法官在各种故事版本中选择一个他认为最合理,最有说服力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官依法在听取庭审审查卷宗之后根据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判决,所以真有颠倒黑白的话那只能说是法官那里出问题了,从哪看出来是律师颠倒黑白呢?这个锅这么重,律师是拒绝的。

三、大家可能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狡辩,但你知道吗,多离奇的“狡辩”都有可能是真的。

律师是在案件事实基础上把案件所有的可能性展现给法官看,有的辩护看上去很离奇,但只要在案件证据基础上能得出这样的推断,那么多离奇的辩护理由都是合理的,都是值得法庭认真对待的。各种辩护的理由中真正与事实相悖的是不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但不能断然否定这种事情发生的可能性。

举个例子,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的案子之所以翻案是因为多年之后真凶重现,够离奇了吧,但跟被杀的人多年之后又重现相比,简直小儿科了。

不关注法治事件的朋友不一定听说过佘祥林这个名字,但这个名字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抹不掉的耻辱。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自百度百科“佘祥林”词条)

但就在佘祥林在监狱服刑11年后,他“被杀”的妻子张在玉又回来了。

知道当时这个案子审理时的情形吗?“被害人”的家属邀请当地220名群众写下联名信要求从速从重判罚,当地舆论一边倒地声讨杀人犯的暴行,群情激奋,大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势头。想一想如果当年佘祥林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尸体不是佘祥林的妻子,佘祥林的妻子没死的辩护理由的时候,得被舆论和公众骂成什么样?骂他狡辩?骂他颠倒黑白?骂他是只会给坏人辩护的讼棍?

对普通人来说这只是一个判错了的刑事案件,但对佘祥林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大家有没有想过没有杀人的佘祥林在经历过什么事情之后才会给出自己杀了人的口供?他在监狱里十几年,一直不断申诉,每次家人探监他都让家人去寻找张在玉。终于老天有眼,人找到了,你以为这就万事大吉了吗?他们带着张在玉还活着的信息去申诉时,申诉也被一压再压,连为他们出具证明的村委会的人都受到牵连被关押。

国家司法机关在追诉公民时,两者的力量差异是不能用悬殊这个词来形容的,只能说是降维打击了吧。这时候,你不觉得有一个懂法律的人坚定地站在你身边和你一起面对公权力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吗?别说你一辈子不犯罪用不着律师,佘祥林他们当初可能也是这么想的。

看到律师在法庭上“狡辩”的时候,希望大家能想一想,律师讲出的事情有可能是真的,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甚至亿分之一的可能性,那么律师的“狡辩”都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讲真,如果真的犯了罪,被判刑时可能会不好受,但最起码自己知道自己是罪有应得,不会感到委屈和绝望。而那些被冤枉又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人呢,你有胆量去试着体会一下他们的心情吗?

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一个又一个血淋淋的名字告诉我们,律师制度的存在是绝对有必要的,律师的辩护权是必须要得到保障的。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国家权力的打击时都有权请一个律师站在自己身边。

发生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不是无辜的,那些容易被媒体带节奏的人,你真的觉得射入聂树斌大脑中的子弹和你没关系吗?

在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的时候,不指望大家能克制自己的愤怒,但最起码对律师的辩护权保持一些尊重吧。对于犯罪的人,我们要的不是惩罚,而是公正和谨慎的惩罚。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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