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大数据 | 用101926份裁判文书揭示强奸罪里不为人知的秘密

浏览量:时间:2017-12-28

作者:邹玉杰

单位:金亚太刑辩专业所

【数据来源】:

聚法案例法律数据库;

我们筛选了安国范围内的强奸罪案件裁判文书101926份用作分析的数据来源。

【数据区间】:

十年期间:2007年至2017年。

一 何谓“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提出已久,但如何实现,争议不断,一时难有定论。

在此,套用一下“黑猫白猫”论,我们认为“不管有效无效,能最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就是最好辩护!”

通过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我们或许可以找到更好的“有效辩护”。

二 强奸罪案件之基本概况

 

中级法院办理的强奸案件所占比例最多,已接近九成,这个和大众平时感觉并不太一样,大多数第一感觉强奸类案件量刑一般在5年左右,不至于直接在中院审理。

其实,这是一般人的一种错觉,其实,强奸案件在当今社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诸多强奸类案件都存在可疑之处。

毕竟,在如今相对开放且物质较为丰富的社会里,花钱就能解决的事情,为什么还要冒着坐牢的危险去干强奸的事呢?

这里面就大有文章可说了,本人曾经办理过的屈指可数的强奸类案件中,每一个都存在问题,要么双方是两厢情愿,事发后,迫于压力或利诱,而选择报警;要么,女方伙同他人设局敲诈当事人;要么,双方本来情投意合,后来分道扬镳,由爱生恨,进而以强奸罪来报复。

原因不一而足,但和典型的强奸,基本上都沾不上边。此类案件,即便一审在基层法院,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基本都会选择上诉,从而导致中级法院的案件大增。

再者,典型的强奸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人在极度激动时,欲望难以满足时,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当然不限于故意伤害或杀人,所以,强奸类犯罪,经常会伴随着其他更加严重的暴力犯罪,一审就在中级法院审理,也就不足为奇了。

 
 

山东、广东、江苏、安徽、浙江,华东六省,有四省出现在前五名内,确实还挺有意思的,该五个省份占全部案件的31.7%,超过了三分之一,当之无愧的五虎上将。

从地图颜色可清晰看出,越靠近东南沿海,强奸类犯罪越是猖狂,越往内地,强奸犯罪则相对较少,这难道也和改革开放的程度成正比例吗?

三 强奸类案件之审理法院

 
 

合肥市中院和济宁市中院的案件比例,明显超出其他法院很多,此两个法院审理的强奸类案件竟然有二十分之一之多,就是每二十个强奸案件中就有一个在这两个法院审理。

合肥市也就罢了,既不是六朝古都,又不是什么文化圣地,有一些伤风败俗的强奸案件也还有情可原,而济宁市所在的齐鲁大地,可是圣人孔子的地盘,那里孕育着中华几千年的仁义道德礼义廉耻,竟然也会有如此之多的强奸罪案件,实在不可思议,难不会是因为和宋江所在的水泊梁山靠的太近的缘故?

四 强奸类案件之裁判结果

 
 

从能检索到的裁判结果可知:

1、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数量接近七成,属于大多数;

2、而缓刑比例仅为0.7%,换句话说就1000个案件中仅有七个缓刑,比例是极低的;

3、而死刑和无期徒刑仅有122份文书,十万份文书中占比仅有0.1%,也就是1000个案例中,才会有一个无期或死刑的,和毒品类犯罪是有天壤之别的,但这并意味着,你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去强奸,毕竟失去自由的滋味也不太好受,奉劝一句:还是老老实实做人,最为划算,一时之快,换来的很可能是无尽的痛苦。

五 强奸类案件之量刑情节

 
 

从上述图表中可看出,排名前三的情节是“认罪、悔罪态度好”、“累犯”和“强奸幼女”,其中有两个情节对嫌疑人不利,累犯者,属屡教不改顽固不化型,强奸幼女者,属饥不择食丧尽天良型,此二者在大众眼中,基本属于杀无赦范围之内的。唯有认罪、悔罪态度好者,孺子可教也,应好好教化之,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多做贡献。

累犯者较多,只能说明一件事:监狱改造,俗称之为“劳动改造”,改造成功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劳动改造,改造的仅仅是身体,并没有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或精神改造。

所以,马克吐温才说:多开办一所学校,少建造一所监狱。

不少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不是因为身体不够强壮,而是思想太过贫乏,精神过于空虚。

真正需要改造的是思想,而非身体。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情节占比多达85.28%,接近九成比例,显然可以作为辩护律师的常规武器使用,以此来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从文书认定结果来看:

“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认定相对较难,最低0.873%,最高才1.57%,显然,辩护律师如果想从这几个方面突破强奸案件,可谓是蜀道之难。

六  强奸类案件之辩护要点

 
 

由上图看看出,在近700案例中,“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辩护观点占比高达82.3%,显然是辩护律师最爱用的常规武器;

至于“没有当众强奸”的观点,仅有5例,属于绝对小众型观点,个人觉得应归类于怪咖类辩护,因为如果当众强奸,显然属于严重情节,而将没有当众强奸作为辩护观点,实在不知其想达到何种目的。

 
 

主体方面:

“初犯、偶犯”的辩点占了六成的比例,显然也是辩护律师的常规武器,用起来很顺手,但效果好不好,就只有自己慢慢体会了。

“未成年人”观点,也有33.3%之多,三分天下有其一,也是个不容忽视的辩点,当然,也从侧面说明我国教育的悲哀,在法制教育和性教育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从而导致“少年不知性滋味”,“铤而走险去犯罪”。

但愿,今后在法庭之上,不再见到未成年人,至少见到的少点吧!

 
 

主观方面的缺乏故意和不明知两个情节,几乎被用到了极致,显然是无罪辩护的杀手锏。

“未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无强奸的故意”“不知被害人是幼女”,这三个辩点,只要成功,就意味着当事人可能无罪,但是,真要成功,并非光说说就行,而要找出相应的客观证据来印证该观点,如此,则成功的希望会大大提升。

 
 

至于胁从犯,竟然也有6例,可见在强奸罪里,并非都是主动出击,也会有被动参与的,确有证据证明系迫于他人的淫威而参与进来的话,法官定会认真对待,秉公处理。

 
 

在量刑情节辩护这个层面上,“悔罪表现”属于最最最常规的武器,八成以上的案例中涉及此情节,几乎人手一支,居家旅行必备。

相对而言,“立功”“自首” “坦白”用起来就要谨慎的多,要像“小李飞刀”一般,“例无虚发”,出手必中。

因为和其他情节相比,“立功”“自首”情节,绝对是核武器,属于限量版,所谓“物以稀为贵”,就是这个道理,少见所以要慎用。

至于“被害人过错”,则更要慎用,其中道理,自己先发挥想象,再慢慢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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