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浏览量:时间:2017-12-27

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曹富乐

行为人冒充警察身份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不能直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能否定强奸罪,主要在于行为人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足以使妇女处于无法反抗或利用妇女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行的奸淫的一切手段。“欺骗”方法能否视为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其他手段”,应当具体分析。“欺骗”方法的关键要看这种欺骗手段有无使妇女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产生认识错误。如果使妇女产生了这种认识错误,而乘机奸淫的,应视为“其他手段”。如:使用欺骗方法,使妇女误以为性关系是治病、体检等所必需的方法,或利用诈术,冒充妇女丈夫而使妇女感到妻子有义务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乘机奸淫的,均应构成强奸罪,因为这种性行为也是以违背妇女真实意志为前提的。倘若这种欺骗方法并未使妇女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发生认识错误的,一般不应视为“其他手段”。

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以警察身份骗取妇女好感,而使妇女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警察身份威胁妇女,违背妇女的真实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则行为人可以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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