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就杭州保姆纵火案浅谈律师申请证人出庭

浏览量:时间:2017-12-27

就杭州保姆纵火案浅谈律师申请证人出庭

2017年1221日,曾轰动一时的“6.22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时隔半年的庭审中,因被告人纵火保姆的党琳山律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法庭宣布中止本案审理。此事一出,立刻引来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党琳山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及,其曾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11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笔者认为法庭这一做法有待商榷,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证人出庭是辩护人的权利,法庭应当尊重律师这一权利,做到公正、公平的审查,再决定是否同意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201311日生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2条规定:“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第203条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第205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证人出庭,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充分实现被告人的质证权,法庭应当以同意申请为原则,以拒绝申请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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