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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代理敏感案件要审批? 司法维稳不可取…

浏览量:时间:2016-07-19

时事热点:代理敏感案件要审批? 司法维稳不可取…

山东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于本月起实施,这被认为是全国首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戒规则。该规则全文至今未向外界公布,但官方对外披露的信息显示,该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收案时“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须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立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石激起千层浪,于本已争议不断、阻力重重的律师执业困境而言,山东规定不是一个好消息。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山东规定将此前各地潜行多时的律师承办所谓“敏感案件”行政干预,予以白纸黑字的明确。而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既定目标去衡量,敏感案件审批无疑逆立案登记制改革而动,将“立案难”、“行政机关败诉难”问题前置到了法院之外,异化为“请律师难”。

字面去看,地方律师惩戒规则是对《律师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则的细化,按照《律师法》的授权,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所和律协的法定职权为“监督、指导”,律协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所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再回过头来看山东规则中的“敏感案件条款”,人为增设了一项行政审批权限,以及向上级机关的备案设计,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才有权力新设行政许可,山东省司法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根本无权为自己新设审批事项,这本身也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

退而论之,即便突然冒出来的这个所谓律师承办敏感案件报批规定于法有据(事实上并非如此),看规则给出的笼统表述,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俨然成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随意判断、毫无规范性可言的模糊空间。从司法实务角度看,以往各地政府部门所表现出的对不同案件的敏感态度,不利于地方政府日常管理的案件,以地方政府(甚至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大客户)为被告的案件,被认为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维权案件,甚至地方党政官员没缘由、但就是不喜欢看到听到的案件,都可能成为所谓敏感案件,而备受非难。

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对案件的非难可以在法院立案环节完美拦截,在立案程序就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变得予取予夺,把被认为不和谐的案子挡在法院门外,好像纠纷、不满就不存在一样。理论上讲,敏感案件审批、报备并不是完全禁止代理,但这种只存在于理论层面的可能性,在地方政府对所谓敏感案件煞费苦心的维稳面前,实现的概率可以说微乎其微。当然,本地律师被绑住手脚,还有外地律师,所谓敏感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请外地律师。但从包括山东贾灵敏案在内的诸多个案实践可以看到,为了操控一起普通案件的开庭,地方政府甚至可以拿出不允许外地身份证办理入住的手法,外地律师也有律协,山东规则明日是否将全国推广?

山东规则对敏感案件的做法,揭示出一个道理,那就是官方宣示、倡导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文本走向落实还有非常长的路要走。立案登记制改革了,大部分以前想都不敢想的案子满满也能立案了,但在法院大门之外,对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阻截并未停歇,各级政府轮番做工作、不惜威胁利诱,迫使公民去法院撤案有之;类似山东这种,以限制律师承接案件的方式控制、限制公民诉讼的做法,现在大家也看到了。

敏感案件要报批,当事人及其家属请的律师被退款,只有官方指定的一些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才允许被聘请,这不仅与新一轮司法改革所宣示的目标与精神相悖,而且让依然信仰法律、排除重重干扰也要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的公民感到不解。种种怪象背后,是权力操控司法的顽固坚持,这正是改革所应真正革除的对象。

注:文章来源于搜狐快评,仅代表作者观点。

作者: 尉迟不攻 转自: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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