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辩护

经济犯罪上诉案,律师辩护成功减刑三年

浏览量:时间:2014-06-30

经济犯罪上诉案,律师辩护成功减刑三年

                               ----张某某经济犯罪案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三个罪名。本案上诉人张某某(为保护委托人及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因不服S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指控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委托我所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与办案机关交流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并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

2013412日,上诉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 ,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合同诈骗罪定性错误且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上诉理由有如下五点:1、上诉人在公司经营期间开展粮食“代存代储”业务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2、上诉人在公司经营期间的借款行为不应构成刑事犯罪;3、上诉人和陈某军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4、一审法院认定J公司骗取孙某化肥折款4.7万元证据不足;5、一审判决在公诉机关未指控法人犯罪的前提下,认定上诉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判处刑罚是错误的。

20138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1、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J公司实施的粮食“代存代储”行为并非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行为,亦未进行公开宣传,属合法的粮食购销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3J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意见。1J公司与陈某军、孙某签订合同时并无完全丧失履约能力;2、原判认定被告潜逃证据不足。最后,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护人认为其量刑过重。

20131010日,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安徽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上诉人张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上诉人张某某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较一审判决的十八年有期徒刑而言,减少了三年刑期。委托人及上诉人对辩护工作很满意。

 判决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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