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辩护

婚外恋执迷不悟而杀人,律师辩护成功获减刑

浏览量:时间:2014-06-30

婚外恋执迷不悟而杀人,律师辩护成功获减刑

                              -----吴某某、鲍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婚外恋而产生的故意杀人案,本案被告鲍某(为保护委托人及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因与本案另一被告吴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共同谋杀吴某某之妻。鲍某于201291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17日经A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A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接受鲍某亲属鲍某贵的委托后,辩护人对案卷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阅与调查,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与办案机关进行相关的交流和沟通,比较深入的了解了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个详细周密的辩护计划。

2013424日,A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和鲍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某和鲍某多年前相识后,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欲重组家庭。为此吴某某起意用安眠药将其妻子害死。吴某某将此事告知鲍某,并多次让鲍某帮其购买安眠药,未果。在20127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得知通过过量服用“三唑仑”会致人死亡,于是多次在网上订购该药,准备用来毒害其妻。在同年815日,吴某某又以260元的价格购得一瓶“三唑仑”,并亲自尝试该药,发现安眠作用明显,并将购药、尝药情况告诉鲍某。2012824日,二被告相约在“幸福佳”宾馆见面,并密谋毒害吴某某之妻吴某腊。201291日晚,吴某某实施了杀害其妻吴某腊的行为。

2013524日,A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2、鲍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应予以减轻处罚。法庭对于本案的有关事实和证据都进行了仔细的法庭调查和质证,本案辩护律师业充分的发挥了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201374号,A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鲍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物品黑色笔记本、药瓶、白色药片、21盒“三唑仑”片、益气养血口服液、手机卡等,予以没收。法庭采取了鲍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鲍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上判决结果是合议庭综合各种情节,对被告人鲍某从轻处罚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结果。委托人和被告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满意。

 

判决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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