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辩护

故意伤害一波三折 律师辩护凸显意义

浏览量:时间:2014-06-30

故意伤害一波三折    律师辩护凸显意义

                              ------苏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苏某某(为保护委托人及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316日被F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22日被逮捕。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辩护人曾多次会见本案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与办案机关交流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并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

2012511F县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最,向A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12114日,被告人苏某某因搬家要求F县上派镇张郢安置点A区物业办人员打开东大门锁让其通过,未果后,被告人苏某某用钢锯条将东大门门锁锯开,打开东大门驾驶三轮车通过时,被物业办人员许某某拦住,于是下车从车上拿起一把铁锤,朝许某某头部举起威胁称要将其砸死,并用手将许某某推到在地,至其右脚受伤。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的原告人许某某也向A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2012628日,A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3未经庭审质证审查核实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另有原因。法庭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2012727日,本案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许某某人民币116495.7元。

201286日,被告人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与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2、上诉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3、被害人的受伤不是上诉人行为的必然结果;4、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5、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和激化存在过错,事发后上诉人有道歉行为;6、一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量刑违反法律规定。

201211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裁定如下: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2013130日,A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本案进行重审,其判决结果基本同一审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过程,法院基本上是按照苏某某被羁押的时间来判具体执行的刑期。法庭也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表示满意。

判决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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