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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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广生敲诈勒索罪案

被告人胡广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6月3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行江,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期间,某公司承建的管道建设工程途经本市和邻村时,被告人胡广生以管道工程影响其家坟地风水为借口,采取阻挡车辆、辱骂施工人员、强行断电等手段,多次阻挡施工长达半月之久,敲诈该公司现金16000元。

审理:

经查证,2012年9月1日,被告人胡广生退赔赃款5000元,被害单位自愿放弃11000元。

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胡广生系初犯,系坦白,已退赔赃款,建议判处胡广生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胡广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胡广生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胡广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到条、谅解书、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胡广生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胡广生量刑过程中,法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2、已退赔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广生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胡广生宣告缓刑。辩护人量刑情节,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对于胡广生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广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