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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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定

郭 炜
 

一、前言

抢劫罪和抢夺罪近年来发案率非常高,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方式。而对于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处罚方式存在不同,所以有效的界定抢劫罪和抢夺罪显得非常重要。但实际上,我国的立法所固有的高度抽象性导致不可能一一对应实践中抢夺犯罪的具体情形,这就为有效的区分和界定抢劫罪和抢夺罪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所以,有效界定抢劫罪和抢夺罪,研究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具有非常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从研究抢劫罪和抢夺罪界定的重要性出发,首先分析了抢劫罪和抢夺罪之间的联系: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接着探讨了接着探讨了抢夺罪以及抢劫罪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两者的犯
罪客体上,其中,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和公民的人身权,而抢夺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指的公民的财产权。另外,对于抢夺罪,其主体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界定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界定抢劫罪与抢夺罪暴力的区分标准,同时,在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时候,应当同时注重暴力的程度和使用暴力的目的。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

分析行为结构,可以发现,抢夺罪和抢劫罪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思考抢夺罪和抢劫罪的联系要从行为结构出发,根据行为结构的理论,我们能够明确的发展,两者之间关系非常密切。两者之间具体的联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探讨: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

(一)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

所谓准抢劫罪是指的抢夺行为中携带了凶器的犯罪行为。从这一违法行为来看,带有凶器的抢夺行为就变成了抢劫罪。由此可见,准抢劫罪既是携带工具的抢夺行为,又是抢劫罪。

(二)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

所谓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的犯罪人在抢夺、诈骗以及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为了窝藏值钱的赃物以及有效的对罪证进行毁灭,使用暴力进行威胁的行为。从行为结构上来看,该转化型抢劫罪首先是一个先行的抢夺行为,其次也是一个后续的暴力性行为。准确的说,转化型抢劫罪就是两者的结合。这一过程中,关键的因素就是暴力。

(三)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

举例说明:小偷在抢夺女性耳环的过程中,将女性的耳朵撕裂;抢夺女子手包时,将女子推倒在地,造成伤害;飞车抢夺时造成人员伤亡等等都称作随附暴力抢夺加大的抢夺行为。这些行为过程中,其暴力倾向非常明显,所以对于这一行为的界定,有人说是抢夺,有人说是抢劫,各持己见,意见不同。而这种争论却有效的说明了抢劫罪和抢夺罪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四)两罪都是财产犯罪

抢劫罪和抢夺罪两者之间的最大联系就是它们都是财产犯罪,它们都对于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两罪的犯罪目的又都是非法的占有他人的财物。另外,抢夺罪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动产。

由此可见,抢夺罪和抢劫罪关系密切,以上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是它们联系的有效体现。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为了有效的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不同,必须首先搞清楚两者的内涵。抢劫罪主要是指的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另外在此过程中,采用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的强制性的行为,通过这样的行为抢夺他人的财产。而抢夺罪含义中明确的指定了是在趁人不备而公然夺取财产的行为。另外两者的犯罪主体也有所不同。抢劫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而抢夺罪主体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

三、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有效的探讨了抢劫罪和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对其在理论上进行了有效的界定,下面通过实际案例对其进行有效的分析。

具体案例:李某某是一位女出租车司机,在中午将车停在路边准备休息时,将自己的钱包放在了副驾驶座的位置上,李某某钱包中有现金 1500 元。此时,看到张某某走向副驾驶的位置,以为是准备乘车,而此时张某某打开副驾驶车门,突然对其钱包实施抢夺,李某某再次过程与其对峙,并在抢钱包的过程中,还造成了李某某手指轻微的受伤。

针对本案件有多种不同的说法,具体的不同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有人认为是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构成抢夺罪。具体的理由如下:

观点一:构成抢劫罪

一部分人在看了本案后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具体的理由为:第一,在张某某抢钱包之前,李某某已经看到了张某某,对其已经有了一定的防备。第二,张某某侵犯的是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符合抢劫罪主观的要求。第三,犯罪人为男性,而被害人为女性。综上以上三点,我们可以认定本案为抢劫罪。

观点二:抢夺罪

另外一部分人认为本案构成了抢夺罪。具体理由为:第一,虽然本案的受害人李某某事先看到了张某某,但主观意识上一直认为是乘客,没有任何防范意识,所以仍然属于趁人不备。第二,该抢夺过程持续时间短,同时两者的理论悬殊,不能认定两人有持续性的争抢过程,被害人的伤情可能是在夺包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李某某在驾驶座位置,张某某在副驾驶位置,两者之间有一定距离,所以张某某在抢包过程中不存在“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的特征。第四,尽管张某某的抢夺行为导致了李某某的手指轻伤,但并不是故意以暴力来侵犯他人,所以其目的不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是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第五,李某某钱包被抢后,李某某下车追赶张某某说明张某某并非因为暴力使其害怕或人身受到伤害而放弃财物。所以对本案认定为抢夺罪。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明确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第一,概念上有明确的不同;第二,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犯罪内容不同;第三,二者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为抢劫罪不但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并且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第四,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为复杂客体,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

总之,通过以上的分析,抢夺罪和抢劫罪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界定,但两者区别也存在很大的难点。所以在以后的界定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界定抢劫罪与抢夺罪暴力的区分标准。从多个方面对两者进行界定,细致的区分两者的不同。以便在以后的界定中,进行有效的界定,方便以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