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张世金、夏炀律师承办黄山汪某被害案 实地调查现场 提交申诉代理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8-08-24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因误会被害人错拿了农具而对被害人大打出手,在此过程中两人摔进路边水沟,在水沟中以及从水沟爬出来之后持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最终造成被害人11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侦查终结后歙县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无法排除被害人所受伤害系掉进水沟摔伤的合理怀疑,从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对该决定不服,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工作内容』

张世金、夏炀律师接受被害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介入该案后先后多次前往黄山市,向本案的受理机关黄山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手续、沟通、阅卷,并多次前往案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取证。

经过现场勘查取证,深入阅卷,代理律师发现本案不起诉决定存在重大问题,向办案机关提交了1万多字的代理意见和相关附件证据材料,共计50余页,并当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特别强调本案嫌疑人尚未赔偿,被害人也未谅解,双方矛盾没有化解,恳请重视本案,认真审查。

『代理意见主要观点』

代理人在全面了解案情、进行现场查勘以及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歙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在认定本案事实方面至少存在两大致命的错误,一是错误地认为“双方在拉扯过程中,嫌疑人为了挣脱被害人的拉扯,导致被害人摔入水沟”,而结合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能够证实嫌疑人将被害人甩进水沟;二是检察机关仅仅针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嫌疑人将被害人推倒进水沟的事实进行片面的审查,并未全面、客观审查本案,而对全案证据能够证实的嫌疑人连续实施三次伤害行为以及将被害人故意甩进水沟的事实置若罔闻。具体意见如下:

一、 正确理解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二、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且能够证实嫌疑人对被害人持续实施了三次伤害行为

(一)两人掉进水沟之前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

(二)嫌疑人将被害人甩进水沟后继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三)两人从水沟内爬上来后嫌疑人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

三、全案证据能够证实嫌疑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至少成立概括故意

四、被害人的肋骨骨折不可能是因为摔入水沟造成的

五、嫌疑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所受伤害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六、代理人检索的类似案例的刑事判决书均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本案证据材料已经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恳请贵院依法纠正歙县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在接受材料后表示,对代理律师介入申诉案件表示欢迎和支持,非常愿意与代理律师沟通交流,也很重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希望与律师共同促进本案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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