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犯罪辩护

成功案例:黄新伟律师承办电死同伙案宣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17-07-25

律师简介:黄新伟,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省律协刑委会秘书,合肥市律协刑委会委员,合肥市律协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

徐某(被害人)、张某、吴某三人系同事。2016年11月,三人携带两台电源、变压器、铁丝等工具在一荒地设置电网电野兔。三人将电网布置好通电后,没有在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当晚被害人徐某在现场负责守候,张某、吴某先后离开现场。第二天凌晨,张某来现场寻找被害人徐某时,发现徐某碰触电网倒在现场,张某出于害怕逃离现场立即回到安徽。吴某随后也来现场寻找徐某并报警。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为电击死亡。浙江警方连夜赶赴张某安徽老家实施抓捕,张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犯罪)立案,后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经过:

金亚太律师黄新伟案发后第一时间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在会见时,鉴于本案存在未能及时正确报警施救的情形,辩护人详细分析了本案可能涉及更为严重的罪行。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出本案定性错误、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意见,并调取张某符合自首的书面证据材料提交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后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罪名变更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将没有报警施救作为量刑事实,没有以不正确抢救的事实另行追究其他不作为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再次提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但未能得到采纳。审判阶段,辩护人再次提出上述意见,定罪意见有:1、“不特定或多数人”不应包括违法设电行为人自身,并附相关指导案例,2、本案中的私设电网不符合该罪中“其他危险方法”客观要件, 3、帮助布置电网与死亡结果发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4、主观上不具有预见到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因素,5、本案应为意外事件,张某仅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量刑意见有:1、本案应属于情节较轻,2、自首,3、被害人过错等。

除此之外,从侦查阶段开始,辩护人就积极协调组织双方民事赔偿事宜,但双方争议较大。后被害人家属提出100万的附带民事赔偿,在审判长主持下几经洽谈协商,被害方考虑到案情、张某家属的支付能力,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后,双方决定一次性赔偿12万元,被害方撤回民事诉讼。张某对于徐某的死亡也深表痛心,希望日后有能力再作补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定罪意见,对辩护人量刑意见均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拍照片不是显摆,而是为了证明取证过程,防范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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