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犯罪辩护

成功案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宣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17-07-24

承办律师:黄新伟  胡静轩

起诉书指控:

2016年某月某日凌晨4点,被害人王某用毒药将被告人潘某的狗毒死准备偷走时被发现,王某骑摩托车逃跑,潘某驾驶越野车追赶。后在某小区附近道路上,越野车与摩托车发生两次碰撞,期间王某的摩托车还与路边多辆轿车发生刮碰(路边车辆均系违停),王某倒地后死亡。经鉴定,越野车车速为80KM/H左右。公诉机关自控潘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辩护经过:

金亚太律师黄新伟、胡静轩案发后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第一时间提出变更强制措施、重新鉴定申请,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出定性错误、不予批捕的书面意见,但均未获得准许。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再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本案定性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未获得采纳。庭审时,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获得法庭许可,再次提出本案定性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具体有:1、认定潘某驾驶越野车两次碰撞摩托车后导致摩托车与路边车辆发生刮擦倒地、受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不能排除受害人驾车逃跑过程中碰撞路边车辆系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因当依据“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认定无罪。3、潘某驾车拦截是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潘某主观上不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4、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严重违反罪责性相适应原则。5、潘某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情节。

除此之外,从侦查阶段开始,辩护人就积极协调组织双方民事赔偿事宜,最终在庭审前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对辩护人无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认定本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对辩护人量刑意见均予以采纳,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民事达成协议且履行、被害人存在过错,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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