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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认定

浏览量:时间:2023-06-15

作者:刘阿勇律师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构成要件的认定

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以批评教育为主,必要时给予治安处罚。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主要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另一种是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主要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聚众行为,同时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主要是指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等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同时具备实施聚众行为和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破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等。认定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主要有:

(一)犯罪主体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仅包含首要分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极参加的人。

(二)犯罪客体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主要指机关、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有关社会组织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三)量刑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量刑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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