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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否需要暴力侵入住宅类案检索与分析报告

浏览量:时间:2023-03-08

作者:马世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类案检索

(一)检索说明

1.检索主体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2.检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把手案例、元典智库

3.检索方法
关键词检索法

(二)检索目标
行为人未采取暴力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并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他人轻微伤,经要求退出家中,拒不退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检索结果
未经同意,未采取暴力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的,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定罪处罚的情况。

(四)检索内容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殴打”、“轻微伤”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未经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虽然行为人未采取暴力手段,但是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的,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定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理论观点梳理

住宅是住宅权人具有私人领域界限的特定空间,其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排除他人非法干扰。对此,我国《宪法》以及《刑法》都规定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学界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也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1.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下)一文中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居住者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固然存在保护住宅的一面,但是,保护住宅权并不是为了保护形式上的权限,而是为了保护存在于住宅权背后的利益——居住者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2.李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一文中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同时,早在 1979 年刑法中就明确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状,将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并予以刑事处罚体现了保护住宅的重要性,然而保护住宅只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形式,其本质在于保护公民生活安宁与居住安全。

(1)对于“非法”的理解
在对“非法”的理解上,学界均认为“非法”应当包含以下要素:其一,违反实体法及程序法的明文规定;其二,违背住宅权人的意志;其三,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即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理由。所谓“非法”,是指未经居住者同意,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进入他人住宅。同时,“非法”需作扩大解释,还应包括违反习惯上、道义上所允许的善良风俗,在认定“非法”时,需考虑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若未违背公序良俗,则应将这种行为与“非法侵入”区别开来。

(2)对于“侵入”的理解
所谓“侵入”,是指未经住宅权人许可,无法律依据,且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的行为。因此,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积极的非法侵入和消极的非法侵入。

一般情况下,积极的非法侵入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的身体侵入,只要身体的任何部分渗入建筑物内就构成实际进入。

消极的非法侵入是指合法进入他人住宅的人,被要求自该场所退出而不退出的行为,是真正的不作为犯。

3.赵庆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一文中认为,非法侵入住宅,顾名思义,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宪法和刑法对于住宅受到保护的规定体现了作为公民基本人权中住宅权保护的重要性,说明了住宅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对于每个公民的重大意义。我国宪法的关于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是从根本法的角度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指导原则,而刑法的规定则是从刑事法律方面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禁止,是对这种行为具体的评价。

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是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公民住宅的安全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人权的保障。随着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研究应得到重视,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打击犯罪,维护公民住宅安宁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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