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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行为刑事风险分析

浏览量:时间:2022-11-02

作者查富涵,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何为跑分?

在互联网犯罪案件中,跑分专指犯罪团伙为快速转移赃款,利用银行账户、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形式将赃款分流洗白。

犯罪团伙为迅速洗白赃款,以“简单操作、易上手、工资日结”的宣传招募成员,成员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报酬。跑分犯罪团伙层级分明,由“卡农”、“菜商”、“水房”等层级组成。

卡农:为犯罪团伙流转资金而收集、买卖、提供大量银行卡信息的行为人。银行卡信息包含银行卡、U盾、手机卡和持卡人身份信息,业内俗称银行卡四件套。一份银行卡四件套通常收购价为1000元左右。

菜商:盗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例如在电信网络保健品诈骗犯罪中,菜商往往会通过不法渠道购买大量中老年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犯罪团伙,再由犯罪团伙安排专员向中老年人拨打诈骗电话。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收购价通常在0.02元至1.5元之间。

水房:拿到赃款后帮助犯罪团伙洗白的行为人。洗白赃款的形式层出不穷,传统的洗钱方式为收到赃款后,行为人快速转账至收购的大量一级银行卡中,再将资金拆分流向多个二级卡,多次转账后资金流向犯罪团伙控制的境外账户;随着虚拟货币的出现,洗钱方式升级,水房人员先用赃款购买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转入指定地址卖出,从而洗白资金,行为人根据虚拟币交易总额的比例拿佣金。

·跑分涉嫌何种犯罪?

根据犯罪嫌疑人角色定位的不同,跑分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跑分行为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罪名,现作如下分析:

卡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卡农通过向犯罪团伙出售银行卡获利,帮助犯罪团伙实施诈骗、赌博资金结算,将涉嫌构成本罪。

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一级卡商和二级卡商,如若未直接卖卡给诈骗团伙,且自身没有参与到洗钱犯罪过程,或者买卖银行卡的过账资金未达到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则很难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只要行为人收买或提供1张以上银行卡即构成犯罪,而5张以上即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非法持有1张至50张的银行卡,刑期则在三年以下。

菜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菜商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客户姓名、电话、住址等详细信息,实现“精准营销”,菜商购买、出售个人信息达5000条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行为将构成本罪。

水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跑分洗白的赃款大多数来源于境外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而上述两类犯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跑分行为多数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因网络犯罪案件中资金流水庞大,司法实践中跑分成员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期往往在三年以上。

·参与跑分,获利较小,会构成犯罪吗?

不少跑分人员未意识到整个犯罪团伙行为的危害性,认为自己仅提供一两张银行卡,获利一两千元,不会构成犯罪。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仅仅是简单以获利为立案标准,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也是很重要的计算标准。如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也将构成本罪。

·参与跑分,能适用缓刑吗?

如上述所说,跑分人员依据角色分工不同,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具体案情应具体分析。目前全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缓刑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如若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退赃退赔,则有可能适用缓刑。

附相关罪名法律条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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