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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取保业务新方向

浏览量:时间:2022-11-01

作者:高级律师,金亚太刑辩分所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梁克秀

一、背景

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以下简称“2022《取保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与2018《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比,将“可以”改为“应当”,社会危险性成为取保审查的决定性因素。法条对比如下:

二、铺垫知识:取保候审的业务逻辑是“看危险,放两头,抓中间”

1、看危险:能否取保的核心指标是看社会危险性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社会危险性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由此构建了社会危险性司法审查的判断标准,为实践提供遵循。该规定后来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逐步吸收。

2、放两头:6个月以下和10年以上直接推定不具有/具有社会危险性

2018《刑事诉讼法》第81条按照罪行的轻重,规定两个基础的法律推定:

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律推定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凡是遇到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直接提出取保意见,无须论证,因为法律推定不容公、检反证。

二是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法律推定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逮捕。因此,凡是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取保可能基本为零,因为法律推定不容律师反证,除非遇到社会危险性之外的罕见考量因素: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些情形。

此外,由于《刑法》第72条把缓刑适用对象严格限制在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司法实务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判处缓刑的可能,则很难被取保候审。反之亦然,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有极大的可能性被检察机关不起诉、被法院判处缓刑。因此,6个月~3年这一区间取保也相对容易,虽也需要论证,但论证难度较低。

这就是放两头,一头是取保,放给律师,一头是批捕,放给公、检。

3、抓中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案件,若想取保,需要能力

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案件是最考验律师取保能力的区间。因为这一区间不存在法律推定有/没有社会危险性,也没有缓刑这一论证理由。最终结果就是,具体有没有社会危险性存在争取空间。不过在2022《取保规定》第三条出台前,这一争取空间很小。争取取保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高检刑诉规则》第129-133条19种推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以及第140条7种推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样是推定,《高检刑诉规则》的推定是“事实推定”,可以反证;而2018《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推定是“法律推定”,不容反证。也正是因为可以反证,《高检刑诉规则》的推定实际上创设了律师与公、检拉锯的空间,能者居之。

三、“可以”变为“应当”指示取保新方向:3年以下概率,3~10年成功率上升

1、缓刑的论证理由将更容易被公、检接受

在2022《取保规定》第三条出台前,6个月~3年这一区间虽然取保可能性较高,但也存在被公、检否决的可能。因为即便缓刑论证可以强有力地证明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但公、检也只是“可以”取保,而不是必须要取保,也即公、检虽然认同,但是可以不接受缓刑这一取保理由,且不需要任何说明。在2022《取保规定》第三条出台后,“可以”取保变成了“应当”取保,也就意味着运用缓刑这一理由之时,公、检认同并接受的可能性将会提升,“放”的力度将会加大。

2、3~10年这一区间取保会更容易

“应当”取保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在3~10年这一区间取保的砝码,降低了取保能力门槛。律师恰当运用《高检刑诉规则》第129-133条19种推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以及第140条7种推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佐以各方面证据进行论证与反证,一旦充分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就“应当”取保,而非“可以”取保,这无疑将极大扩展3~10年取保的业务市场和年轻律师入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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