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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浏览量:时间:2021-11-30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作者:陈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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