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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浏览量:时间:2020-01-09

一、案例引入

    2019年7月11日0时40分,被告人陈某醉酒后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场四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碧水湾小区西门门前路段,从右侧超越同方向谭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刮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谭某及摩托车乘车人谢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逃逸后曾让其侄子陈某某驾车带其返回案发现场,陈某某下车看见谭某及谢某躺在地上,上车和陈某说明情况后,再次离开。而后,陈某让其侄子陈某某换上自己的衣服,如果公安机关追究,就冒充自己去公安机关做笔录,陈某某因害怕未去,并告知公安机关陈某让其顶罪的事实。2019年9月10日,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因抢救共计花费100余万元。2019年7月16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为: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1。2019年7月18日安徽某某司法鉴定所对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为:(1)事故发生时,小型普通客车左侧中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接触刮碰。(2)小型普通客车通过监控视频画面中参考点A的行驶速度约为64-70km/h。2019年9月18日,经安徽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谭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并发感染性休克死亡。2019年8月12日,经安徽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因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7月25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及谢某无责任。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二、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2、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以下行为构成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三)如果肇事后逃逸,导致伤者不能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下,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导致被害人伤害结果而使其陷于死亡的现实危险状态情况下,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依赖肇事行为人的及时救护,而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采取措施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规定:“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本案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应在三到七年内量刑,之所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主要考虑的量刑因素有:

1、被告人存在醉驾的违法行为。

2、被告人存在超速的违法行为。

3、被告人存在右侧超车的违法行为。

4、被告人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5、因本起事故,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6、被告人存在逃逸事实,且逃逸后返回事故现场,未报警未施救,再次选择逃避。

7、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及家属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多万元,且未得到积极赔偿。

8、被告人逃逸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找其侄子陈耀顶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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