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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拘传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浏览量:时间:2019-12-17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犯罪心啊一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与传唤相比,拘传具有强制性,在一定的时间内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传应在立案后适用,目的不限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还包括核对案件相关证据,进一步了解案情,为办案机关的下一步活动提供认知。

1、适用拘传的机关和程序。决定适用拘传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授权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适用拘传。适用拘传,应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传证后实施。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签名、摁手印。拒绝签名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对抗拘传的,可以适用约束性警械。拘传未成年人不得适用警械,但是却有行凶,逃跑、自杀、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2、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从被拘传人到案时起算。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被拘传人拒绝的,由执行人员在拘传证上注明,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经讯问,发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变更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拘传的地点。对被拘传的人讯问的地点,应是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不得进行异地拘传。被拘传的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被拘传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4、拘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应当履行相关的报请许可或者通报手续。拘传本级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代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拘传上级人马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层报与该碉堡说书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请许可。据传下级人大代表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由与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请许可。拘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其所属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拘传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必须履行报告手续才能执行拘传,否则 应当理解解除或者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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