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记一次失败的无罪辩护

浏览量:时间:2020-12-25

关键词 恋爱诈骗、认罪认罚、无罪辩护、有罪判决
 
辩护律师高正纲 金亚太人身和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
                      花文静 金亚太律师机构一级合伙人
                                  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
                                  安徽大学法学硕士
 
案件情况
       起诉书指控:2018年11月,王某通过“附近的人”功能认识被害人宋某,王某隐瞒真实姓名、婚史、正与男友薛某同居的事实,自称“乔某某”,以未婚单身的身份与宋某假意恋爱,“交往”至2019年11月。二人“交往”期间,被告人王某从宋某处骗的各种财务,价值共计237080.76元人民币。包括:电动车、手机、黄金手镯等物品合计82763.76元,微信转账合计145317元,消费卡9000元。
 
辩护手记
       金亚太高正纲、花文静律师于2019年12月30日接受委托,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1、首次会见王某,王某陈述:自己是夜总会的“公主”,宋某清楚其工作性质,两人从2019年5月正式开始交往,宋某主动给自己转账买东西,自己也说过如果最后两人分手会还钱,宋某明确表示不要还钱。后不理宋某是因为宋某多次逼婚,且案发前,宋某从未要求自己还钱。
       2、结合王某陈述,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王某和宋某所有的聊天记录,认为根据王某的陈述,其不构成诈骗罪。
       3、2020年1月22日,本案移送检察院。此时疫情爆发,移送后,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同检察官沟通,提出王某和宋某为一般恋爱关系,宋某清楚王某的工作性质,分手不联系不代表系诈骗行为,宋某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返还转账及物品,王某的行为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予以规制。
       4、2020年3月6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核实涉案数额;查清王某是否以“结婚”为由骗得宋某给其转账、买东西。
       5、3月24日,律师去侦查机关和被害人、侦查人员一起核对涉案数额,并向侦查机关提出关于数额的律师意见书。侦查机关将律师意见书作为补充侦查材料移送检察院。
       6、2020年4月17日,律师阅卷并再次和检察官沟通定罪和数额方面的问题,并向检察院申请调取王某和宋某所有的聊天记录。
       7、2020年5月14日,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机关调取能够确认王某和宋某确定恋爱关系的时间的证据。
       8、2020年6月5日,侦查机关将补充侦查材料再次提交检察院。仅有四张王某和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证明王某和宋某恋爱关系开始的时间。律师递交不起诉意见书。
       9、2020年6月17日、6月22日,律师分别去看守所和检察院,通过视频方式与王某沟通认罪认罚事项,律师认为在案材料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其构成诈骗罪,准备做无罪辩护。王某陈述:检察院和其沟通,考虑律师辩护意见及案件情况,量刑建议为三年八个月(如果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在法院阶段量刑为五至六年)。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0、2020年7月8日,案件移送到法院。律师第一时间和法官沟通,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官表示会仔细研究卷宗,并将案件由简易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
       11、2020年12月8日,多次和法官沟通,受疫情影响,本案最终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开庭。王某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控辩交锋激烈。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王某哭了,庭后合议庭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也表示很受触动,认为这个案件存在争议。
       12、2020年12月20日,一审宣判,王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宣判后,律师会见王某,王某感激律师工作,表示不上诉。
律师寄语
       一个当事人、委托人看来好的结果,需要律师、当事人、公检法多方的共同努力。
       需要律师不畏任何阻碍,“不撞南墙不回头”,抱着一颗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心去竭尽全力;需要当事人敢于直面可能的风险;需要公检法怀揣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程序正义维护,敢于担当。
       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工作中接触大部分都是社会的阴暗面。但我始终坚持,我们应当有一颗向往良善的心。正如刑罚的意义,不光是惩罚,还有教育。
       王某的判决书中,起诉书指控的9000元充值卡被拿掉了,同时,写了这么一句话:“对辩护人所提的其他与本院查证相符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哪些意见被采纳没有写明,涉案数额减少也并没有下调量刑。而这句话,像一个安慰,又像一个鼓励。
       鼓励我们,为下一个无罪辩护不断努力。

           

(撰稿:花文静  修改:高正纲   编辑:王娟娟)

辩护意见
 

恋爱中的女人能不能收红包
                       ---王某涉嫌诈骗一案辩护词

 
第一部分 定性部分
       一、王某并无非法占有宋某财物的主观目的
            (一)王某没有挥霍该财产,没有逃避偿还的行为 
                   1、王某没有挥霍宋某给自己的钱
                   2、王某没有逃避还款、拒不还款、无法还款
           (二)王某虽有一些欺骗行为,但宋某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尚不足以必须用刑罚惩治的手段,否则有违刑罚谦抑性的基本原则
                  1、宋某要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双方是恋爱不合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不是诈骗行为
                  3、王某的行为与诈骗罪存在明显不同
       二、双方是一般的恋爱关系,宋某赠予王某财物是基于喜欢和感情需求,而不是因为陷入错误认识,宋某给予王某财物时明确认识到自己的金钱会减少
           (一)王某虚构姓名、隐瞒过往婚史目的不是诈骗 
                  1、宋某通过附近的人主动加的王某 
                  2、隐瞒过往婚史是为了开始新生活 
           (二) 王某没有虚构的事实 
                  1、宋某从一开始就知道王某的真实职业身份 
                  2、王某母亲生病是事实 
                  3、双方系真实的恋爱关系 
           (三) 案发的原因系王某不愿和宋某结婚,宋某因爱生恨去报案,而不是宋某觉得自己被骗钱 12
           (四)宋某处分财产是基于对王某的感情和需求,其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财产会减少,不存在错误认识 13
第二部分 量刑部分 
       一、 犯罪数额 
           (一)物品 
           (二)充卡的钱 
           (三)微信转账 
       二、 王某全部退赃、取得宋某的谅解 
       三、 王某认罪认罚,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有一个年幼的孩子,是孩子的唯一抚养人。 
附件一: 
《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指导案例[第1342号]:黄钰诈骗案——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附件二:王某涉案金额统计表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虽然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但辩护人相信法院不会仅凭被告人的意愿而定罪。通过阅卷、会见、发问、质证,辩护人认为王某与宋某是真实的恋爱关系,恋爱时是否告诉对方自己的婚史或感情经历,牵扯到个人隐私,也是个人选择,宋某给付王某财物是赠与。本案双方,是情感纠纷,不应该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定性部分
       诚然王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应当批判的,但在卷的材料不能确实、充分的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
       案件的核心在于王某有无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如何认定王某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如何认定宋某是否真正陷入错误认识。
       本案中,无论是在卷言词证据还是客观证据,均无客观证据证明王某以结婚为诱饵诱骗宋某赠予金钱和财物,双方仅是一般的恋爱关系。宋某对王某的职业是知晓的,应当认识到这段恋爱关系的不确定性,其赠予金钱和财物是基于对王某的喜欢和感情需求,而不是因为王某虚构姓名、隐瞒婚史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
       同时,辩护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在不能仅凭言词证据简单定案。首先,王某本人没有挥霍宋某给付的金钱,这一点从王某的笔录及已经委托家属从自己银行卡中取钱赔付了宋某所有的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平时宋某给其买水果的钱)这一事实中可以认定。其次,根据王某陈述:其和宋某在微信聊天中曾说过,如果两人分手,宋某给其的钱其会还给宋。但宋表示一切都是自己自愿的,不需要王还钱。正是因为宋信誓旦旦说过这点,并且,宋某后期找王的过程中,宋没有一次要求王某归还金钱,因此王才没有主动还钱给宋。同时,在卷材料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宋曾找王要过钱,王某拉黑宋某是因为宋某逼迫王某结婚,而不是不愿意还宋某钱。根据在卷材料,不能证明王某对宋某的财产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王某并无非法占有宋某财物的主观目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不但在客观方面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主观方面还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也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例如,编造虚假的理由、占用财物后找理由拖欠不还,等等。但是,民事欺诈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从其本质上来讲,仍然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而不属于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从客观上存在占有的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陌生人的诈骗。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得被害人财物就逃之天天,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对这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在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在熟人之间,判断行为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诈骗,就要正确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款物的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即携款(物)逃匿,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财物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无法返还的,都属于逃避偿还的行为。
     (王某没有挥霍该财产,没有逃避偿还的行为
       1王某没有挥霍宋某给自己的钱
       根据王某在卷陈述:宋某给自己的钱自己都没有花,大部分都存起来了。就是怕哪一天宋某找自己要钱,自己可以还钱。这一点,其在会所工作的同事也可以证明。
       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人和王某哥哥的王某某在第一时间,就和王某沟通,偿还了宋某给王某的所有花费及财物,甚至包括宋某发红包写明的“打车的钱”和为其买水果的钱,并且补偿了宋某1万元人民币。该钱款都是王某某从王某的银行卡中取出的,可以证明王某陈述属实。
        2王某没有逃避还款、拒不还款、无法还款
     (1)宋某没有任何要求王某偿还金钱的行为和表示,并且宋某之前多次和王某表示给王某的钱是自己的赠与行为
       如果宋某真的觉得自己被骗钱了,那么第一时间应当是找王某要钱。但宋某并没有任何索要财物的行为。加之之前宋某对王某明确表示给王某的财物是自己的赠与行为,因此王某没有主动返还财物。
      在卷宋某的笔录也没有任何陈述表明其曾催要王某还钱,王某在卷材料也陈述:宋没有找其要过钱。
     (2)王某拉黑宋某的原因躲避宋某催婚
      根据王某在卷供述:“感觉宋某找我,快要疯了,就想和我结婚,但我压根不想和他结婚”。可以看出,王某拉黑宋某的原因是宋某逼婚,而不是宋某找王某要钱。拉黑的行为不能说明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王某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如果双方最后没有走到一起,其还钱
       王某向律师陈述,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其一再表示,如果双方最后没有走到一起,其会还钱。但宋某表示即使最后没有走到一起,这些金钱、物品是自己的赠予行为,不会要求王某还钱该聊天记录辩护人多次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
       同时,根据在卷的薛某的供述也可以侧面印证王某是愿意还钱的。“王某还说大不了就把东西还给他”
     (二)王某有一些欺骗行为,但宋某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尚不足以必须用刑罚惩治的手段,否则有违刑罚谦抑性的基本原则
       熟人之间的欺诈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看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1宋某要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如果宋某想要回给付王某的财物。首先,宋某可以找王某直接要,这一点宋某没有做。其次,即使王某不同意,宋某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其财物,其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双方是恋爱不合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不是诈骗行为
       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王某以结婚为诱饵诱骗宋某赠予财物的情况下,才能指控王某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否则,双方仅是一般的恋爱关系,不涉及诈骗行为。
       3王某的行为与诈骗罪存在明显不同
       本案在卷材料,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王某以结婚为目的骗取宋某财物。宋某陈述,也说的是王某以恋爱方式骗了20万。王某陈述:我和宋某说过很多次,我们最后也不一定能走到一起。
虽然王某的行为道德上是能谴责的,但本案中,王某没有以结婚为由哄骗宋某给付财物,宋某知晓王某的实际工作、住址、老家地址,王某没有虚构能让宋某陷入错误认识的任何实质性事实。本案就是一个双方自由恋爱,由于双方对婚姻态度不同,导致分手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双方是一般的恋爱关系宋某赠予王某财物是基于喜欢和感情需求,而不是因为陷入错误认识,宋某给予王某财物时明确认识到自己的金钱会减少
    (一)王某虚构姓名、隐瞒过往婚史目的不是诈骗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隐瞒真实姓名、婚史、正与男友薛某同居的事实”,但王某虚构姓名、隐瞒过往婚史不是用于诈骗。
       1、宋某通过附近的人主动加的王某
       王某虚构姓名,是因为双方认识的渠道是特殊:宋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主动加王某这一点起诉意见书上明确载明。出于对陌生人的防备意识,王某不使用真名是正常的行为。且王某在会所的工作艺名就是乔某某,包括王红飞在内的同事,都喊其乔某某,宋某知道王某的工作地址、电话、户籍所在、实际住所等,根据乔某某这个名字,是可以确定的找到她本人的,因此仅虚构姓名的行为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2隐瞒过往婚史是为了开始新生活
       王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是想忘记过去,顺利开始新的感情,不想被不幸福的婚史所羁绊,也不想别人再次触碰自己的伤口。在恋爱过程中,相信绝大部分人也不会将自己之前的过往感情经历和盘托出。即使存在隐瞒婚姻状况的欺骗行为,也非恶意的欺诈,更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二)王某没有虚构事实
       1宋某从一开始就知道王某的真实职业身份
       王某夜总会的公主。在典型的恋爱类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虚构身份,如抠脚大汉冒充“白富美”,只闻其声不见其人,被害人被其虚假身份蒙骗,付出大量金钱。但本案中,宋某从一开始就很清楚王某的真实职业身份,其作为一个30岁的成年人,应当很清楚在夜总会场合,女生付出时间或者服务,是要换取金钱的。
       2王某母亲生病是事实
       母亲生病是事实,宋某是从双方聊天中知道这个事实的,也是自愿给予的王某金钱的,这一点宋某的笔录中也能予以证实。
       3双方系真实的恋爱关系
       王某和宋某之间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假意恋爱”,而是真实的恋爱关系,两人经历了相识、相恋、分手。   
     (三)案发的原因系王某不愿和宋某结婚,宋某因爱生恨去报案,而不是宋某觉得自己被骗钱
       根据王某陈述:
       第一,其从来没有和宋某说过他们两个人一定会结婚。也从来没有以结婚为理由要求宋某给付金钱。这一点在宋某的笔录中可以侧面反映,“以恋爱方式”-证据卷25页。
       第二,宋某未经王某同意,两次去其老家,让王某十分不满。
       第三,宋某的一些情感纠纷让王某犹豫,这个人不值得信任。
       宋某声称自己被骗钱了,但是无论在卷材料,还是其本人笔录,都没有显示王某以结婚为诱饵诱骗宋某赠予金钱和财物,宋某并没有被骗,其给付王某金钱和财物时都是自愿的,是为了维持和王某的恋爱关系,但是因为其想要结婚,王某不愿意,所以因爱生恨而去报案,而不是因为被骗钱去报案。
    (四)宋某处分财产是基于对王某的感情和需求,其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财产会减少,不存在错误认识
       起诉书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辩护人认为如果案件中没有被害人认识错误,则表明被害人同意,最终行为人也就不具有违法性,因此被害人认识错误,应当是与法益有关的错误。
       原则上,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没有认识到其处分行为会导致自己财产总量的减少。简言之,就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财产损失缺乏认识。反之,如果被害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财产会减少,那么无论是基于何种动机处分财产,原则上都没有认识错误。
       本案中,并不是因为王某化名乔某某宋某才给王某钱,也不是因为王某没结过婚宋某才给王某钱,也不是因为王某说她妈妈生病宋某就给钱。宋某愿意为王某花钱,仅仅是因为他喜欢并且需要王某这个人。
       根据王某陈述:第一,宋某需要高强度、长时间保持联系,经常24小时不分昼夜电话、消息“轰炸“,王某也尽力满足了他的情感方面的需求。第二,宋某在恋爱期间也和别的女性有感情上的纠纷:比如宋某曾有一”前妻“上门找过宋某,并且说二人有孩子。又如,宋某曾经想要和王某工作会所的小姐发生性关系。
       可以看出,宋某愿意主动给付金钱、给王某买东西,一是因为王某比较善解人意,能满足其情感上的需求,其想要和王某维持这样的恋爱关系。二是因为用情不专王某产生矛盾,为了王某和好而给付的。因此宋某转账的时候,是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财产会减少。
       因此,被害人其处分财产并非基于王某未婚未孕,而是基于自己对王某的感情和需求,本案中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不是“有关法益的错误”,因此就应当认定存在被害人承诺,而否认王某诈骗罪的成立。
       辩护人认为,这段关系中,不是只有宋某付出了财物满足了王某的物质需求,王某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来满足宋某的精神需求。结合王某的职业:付出时间和服务换取金钱。双方的需求,不可分裂开来看,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 量刑部分
       辩护人坚定的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在道德上应当予以谴责,但是其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即使法院不同意无罪辩护意见,王某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一、犯罪数额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只有王某以结婚为前提诱骗宋连句给予的金钱,才能认定为诈骗数额。否则双方之间仅仅是正常的恋爱关系,不能够认定为诈骗。
     (一)物品
       包括电动车、手机、黄金手镯82763.76元。是宋某为了追求王某,且全部退还,应该扣除。
     (二)充卡的钱
       根据王某在卷陈述:我说你能帮我充卡,就充,不能充就算了,我还对宋某说,你帮我买的卡,我要拿你的卡去套取现金,还要拿他的卡去为别的客户去买单,别的客户再为我买卡,这点他是知道的,他也同意我这么做。
       关于消费卡的部分。消费卡的钱宋某是知道王某要作何用处,宋某本人是有用于夜总会消费的。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宋某夜总会充卡的钱不能作为诈骗数额。检察院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消费卡9000元不知道是从何计算而来。
      (三)微信转账
        辩护人认为,微信转账部分以下数额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
        第一,2018年之前的转账,共计16884元(见表一)。根据案件材料,可以认定王某同宋某2018年11月认识,并且是宋某主动加的王某。因此王某一开始同宋某接触,是没有诈骗的故意的,对陌生人用化名交往也是正常的。诈骗数额的计算应当是自王某承诺和宋某结婚起开始计算。但至少2018年11月-12月,宋某给王某的转账,应当是双方自愿的正常的追求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
       第二,日常开销,共计20328元(见表二)。王某在和宋某交往过程中,根据案卷材料,侦查机关将一些日常开销也纳入了诈骗数额。辩护人认为,如买水果、买零食、超市购物等,按照一般大众的生活逻辑,情侣之间,或者男方追求女方,这些金额都是正常的支出,实在难以认定为诈骗,计入本案诈骗数额。
       第三,未知用途的一些费用,共计24435元(见表三)。案卷材料中出现了部分不知用途的转账,王某虽认可该转账,但王某和宋某没有就该转账的用途达成一致的口供,在卷也没有其他客观材料证明这些费用确实是宋某为王某以结婚为目的付出的金钱,难以认定为诈骗数额。
       第四,单次转账100元以下的费用,共计839元(见表四),案卷材料中100元以下的费用,有的宋某表明了是打车费用,大部分为50元钱,这些金额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
       第五,520和1314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共计35412元(见表五)。在实际生活中,男方追求女方,用转账数字来表示自己的爱意,是正常的情况,该数字的金额,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通常是不予认定返还的。那么在涉及刑事案件中,更应当审慎认定,不应将该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
       第六,王某给宋某转账的数额应当在认定诈骗的数额里扣除。案卷材料中,2019年7月2日1时53分王某转账10000元给宋某,在案卷材料第103页。同时,辩护人恳请侦查机关核实王某手机中王某给宋某转账的数额,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二、王某全部退赃、取得宋某谅解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和王某哥哥的王永军在第一时间,就和王某沟通,偿还了宋某给王某的所有花费及财物,甚至包括宋某发红包写明的“打车的钱”和为其买水果的钱。宋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三、王某认罪认罚,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有一个年幼的孩子,是孩子的唯一抚养人   
       恳请综合考虑全案,给王某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花文静、高正纲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二0二0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
《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指导案例[第1342号]:黄钰诈骗案——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附件二:王某涉案金额统计表
表一:2018年的转账

表二:日常开支

表三:未知用途

表四: 100元以下

 

表五:520和1314

附件三:类似恋爱诈骗不起诉决定书

王某涉嫌诈骗一案补充辩护意见

 
       王某出身农村,家境贫寒,母亲重病,孩子尚幼,她是一个受过伤的单身妈妈。王某可能是一个渣女,她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但她并不是诈骗犯。
       合肥是一个大城市,这里有万家灯火,但是却没有一盏灯,为王某而亮。不是每一个人都有体面的工作,稳定的收入,也有很多人像王某一样,为了生存,选择黑白颠倒的工作,在会所当公主,说好听点是公主,说难听点,就是客人付钱,她端茶倒水,陪酒卖笑,伺候一夜,还要忍受各种调戏与占便宜。
       公主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客人充值消费的提成,另一部分是捧场客人的打赏。本案,我们讨论是否构成诈骗,按照时间段,应该分为2019年5月之前和2019年5月之后。
       2019年5月之前,宋某的转账实际上是客人的打赏。宋某通过微信主动加的王某,两人第一次见面就是在会所,一开始就是客人和公主的角色,宋某捧场,王某卖笑。2018年11月-2019年5月,基于客人与公主关系的转账,不应认定为诈骗。
       2019年5月至案发,宋某带王某到自己的工厂,两人确立恋爱关系,约会、吃饭、喝酒,互送礼物,甚至吵架亲密,这都证明两人是真正的恋爱关系,王某可能存在劈腿,但不是假恋爱。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恋爱有了法定的条件与要求,更不知道,恋爱什么时候需要政审了。乔某某,并不是王某虚构的名字,而是在会所领班、同事、其他客人都这么喊她,就像宋某在会所充值,用的是王先生一样,这是一个买醉的娱乐场所。
       辩护人在庭前多次申请调取两人之间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王某的清白。但遗憾的是,在卷仅有第二次补充退查的4张微信聊天记录(能调到4张聊天记录,为什么调不到其他的呢?),但也能反映两人因第三人吵架,宋某想发生性关系,王某问他是不是满脑子想的都是这。
       从始至终,宋某给王某的每一样礼物,每一分钱,都是宋某为追求、讨好王某主动所给,王某从来没有要过,宋某说的是暗示,基于同情而给。王某拉黑宋某,完全是因为宋某控制欲太强,24小时轰炸,在两人根本没有谈婚论嫁之时就逼婚,已经严重影响到王某的正常生活。
       王某在婚姻中受过伤,她害怕了,她害怕所托非人,她害怕再次被抛弃,恋爱中的女人有说不的自由,恋爱中的女人也有收红包的权利。如果王某因为谈恋爱收红包而被判刑,那么所有恋爱中的女人,都有可能成为诈骗犯。
       少捕慎诉,释放司法最大的善意,这是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因为疫情影响,我们今天在看守所开庭,王某的家人不能旁听,她的孩子让我和王某说,他想妈妈了。而今天,辩护人希望我们的裁判可以让王某早点回家,让想念她的孩子早一天看到妈妈。
       我想,这就是寒冬里司法最大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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