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王梦强律师亲办案例之十八岁少年辩无罪

浏览量:时间:2020-12-14

作者:王梦强律师

2020年11月23日,一位母亲神情焦虑来到律所,称自己的孩子齐照(化名)正在合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警队接受调查,王梦强律师进行了接待。

与齐照母亲详细沟通后,律师确认了以下信息:一、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齐照传唤至办案单位接受讯问;二、同案其余犯罪嫌疑人已在8月案发后相继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三、据齐照说自己在案发现场并无斗殴行为,只持棍在现场观看。了解以上三点后,律师表示由于齐照正在接受调查,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究竟如何还无法确定,只能等讯问完毕后向办案机关了解详细情况。

办理委托手续后,当晚7时,齐照在公安机关做完笔录回到家中。律师第一时间和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并询问案情。公安答复称材料已上报法制科,准备采取强制措施,还在研究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次日早晨,律师约齐照在律所面谈,向其了解具体案情,并制作谈话笔录。除斗殴现场的先后经过外,律师特意问齐照:一、案发前的聚餐是由谁买单?二、斗殴现场动手的人中,除A外,有无你认识的或认识你的?齐照答:餐费系其和朋友张B、吴C平摊费用支付,斗殴现场除认识A外,其余人员均不认识,且他们应该也不认识自己。结合从公安机关了解到的案情和齐照的陈述,律师形成基本辩护思路,并着手书写辩护意见,核心内容为:一、齐照未受任何人邀约且与斗殴人员不相识;二、齐照未实施任何斗殴行为;三、拿木棍至案发现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犯罪。后将辩护意见连同委托手续,第一时间交公安局法制科,并多次和承办人通话表明律师意见,以确保办案机关听到不同的声音。

12月11日,公安机关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不予追究齐照刑事责任,其余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附:

辩护意见

合肥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受刘某委托,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齐照(化名)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向贵局递交委托代理手续,据悉,贵局已对齐照进行第一次讯问。经与委托人及齐照沟通,结合了解到的案情,辩护人认为齐照的有关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与贵局商榷,具体理由如下:

一、齐照未受任何人邀约且与斗殴人员不相识

据齐照本人陈述,案发前,其与好友张B、吴c及两名女同学共计5人在合肥市步行街某某酒馆二楼聚餐。期间,有过一面之缘的一位朋友(具体姓名不详,下称A)在隔壁吃饭,相遇后曾与齐照等人相互敬酒。而后,案发时,齐照在酒馆二楼看到一伙人在相互推搡,于是站在楼上观看了20-30分钟。

辩护人向齐照询问,案发前聚餐时的费用系由谁支付?相互斗殴的人中有无你认识的?齐照回答是其与张B、吴c三名男同学平摊费用支付,每人大约付了100余元;相互推搡的人中其只认识A,其余人员不认识,事后才了解斗殴事件的起因是现场的一位白衣男子(其不认识)因女友问题和对方产生矛盾。

据此可知,齐照未受任何人邀约且与斗殴人员不相识,齐照没有任何斗殴的动机和故意。

二、齐照未实施任何斗殴行为

据齐照回忆,其在看到一群人相互推搡20-30分钟后,发现A倒在地上,于是其想要把A拉回来,同时担心自己被打伤于是随手捡起一根木棍用来防身。下楼至人群处时,棍子被一位不认识的人拿下扔掉,张B、吴c上前拉架,齐照遂在一旁观看,始终没有上前参与拉架、更没有动手参与斗殴,直至与张B一同离开现场(彼时吴c还在案发现场)。

据此,无行为则无责任。在本案中,齐照未实施任何斗殴行为,且没有斗殴的动机和故意,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追究齐照的刑事责任。

三、拿木棍至案发现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犯罪

辩护人明白,司法机关“或许”认为齐照案发时拿木棍来到人群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斗殴(齐照辩解是自卫)。若是这样,辩护人不予否认,毕竟刑事法律同样处罚“加油助威”型犯罪。但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规定:“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本案中,齐照显然不是首要分子。“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殴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齐照拿棍子来到人群旁的这个举动,并非斗殴时行为积极,被评价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也过于牵强。刑法中,聚众型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争取大多数、孤立其少数、打击个别人”,而不是将犯罪现场的所有人都予以刑事追究,生怕挂一漏万。本案中,引起斗殴事件的矛盾双方及多次动手参与斗殴的有关人员必须予以打击,以做到公正、依法执法。但诸如齐照只在案发现场观望、张B、吴c只上前拉架等行为,无论从法理抑或情理,都不应动用刑事手段予以追究,不能定性为聚众斗殴,否则本案有刑事打击面过宽之嫌。耶林有语:“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对于齐照,若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至多予以治安处分,也完全可以实现法律教育的目的。

综上,希望贵局基于事实和证据,审慎考虑后依法对齐照不予刑事追究。为感!

祝工作顺利。

                                                     辩护人:王梦强

                                                    2020年11月30日

作者简介:王梦强,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广西大学刑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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