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袁长伦律师办理抢劫案被告人获轻刑

浏览量:时间:2020-04-29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办公地点】合肥

【审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8月2日出生。

【案件事实与情况】2019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持刀尾随被害人韩某至合肥市某某小区意图抢劫。后因被韩某发现,被告人蔡某某上前用左手捂住韩某的嘴巴,右手持刀威胁,造成韩某嘴唇下方擦伤。后因韩某一直大声呼救并反抗,被告人蔡某某在无法劫取财物的情况下逃离现场。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袁长伦提出,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以上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袁长伦律师办理套路贷诈骗案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下一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有效辩护被告人从轻处罚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