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公司被查:正常催收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或寻衅滋事罪吗?
浏览量:时间:2026-08-19
核心观点:对真实、合法债权,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实施身份真实、内容客观、对象准确、频次合理、全程留痕的合规催收,没有无事生非式滋扰、恐吓威胁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近期,催收公司老板、管理人员和一线催收员被调查的情况明显增多。许多人一听到“非法催收”“扫黑除恶”,就认为只要公司从事催收业务,或者电话打得比较多,就可能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误解。
刑法打击的不是正常债权催收,而是以催收为名实施的非法强制索债:催收非法债务,使用暴力或“软暴力”,骚扰无关第三人,侵犯个人信息,或者形成公司化、组织化的违法犯罪模式。
一、扫黑除恶治理的对象,不是正常催收行业
当前整治非法催收,保护的是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住宅安宁、生活安宁和人格尊严;维护的是单位、社区和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是为了切断高利放贷、“套路贷”、赌博债务与暴力索债之间的利益链条,维护健康金融秩序。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本身就说明立法机关并非要将一切不当催收都简单纳入寻衅滋事罪,而是要以更精准的罪名评价非法债务与非法催收手段相结合的行为,避免罪名适用和量刑失衡。1
因此,专项治理可以提高审查力度,但不能改变犯罪构成。政策导向不能替代事实、证据和法律要件,更不能将合法金融债权和一般债务纠纷一并刑事化。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一步看债务是否“非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催收非法债务罪,至少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二是实施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法定手段;三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银行信用卡欠款、消费贷款、依法受让的不良债权,只要合同真实、资金流水清楚、债权归属明确,通常属于合法金融债权。即使债务人对利息、罚息、违约金存在争议,也不能据此把全部债权认定为“非法债务”。司法实务中亦明确,催收合法债务,以及催收高利放贷中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不应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所以,面对催收非法债务罪指控,首先应核查借款合同、放款流水、实际利率、已还金额、债权转让和委托授权,而不能只盯着催收形式。
三、催收合法债务,也不当然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合法债务,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催收。若存在非法拘禁、侵入住宅、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侵犯个人信息等行为,当然可能构成相应犯罪。
但反过来,催收合法债务时存在争执、催促或者偶发言语冲突,也不当然构成寻衅滋事罪。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损毁、占用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在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并破坏社会秩序时,才可能例外入罪。2
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应当审查催收人员到底说了什么、做了什么、针对谁、持续多久、造成什么后果,而不能仅凭“催收公司”四个字下结论。
四、“软暴力”不是催收的同义词
“软暴力”不是债务人感到压力就当然成立,而是行为人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并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3
正常催收中,以真实身份告知逾期事实、说明还款渠道、协商还款安排,本身不属于“软暴力”。但如出现威胁伤害本人或家人、冒充公检法、虚构司法后果、泄露债务信息、骚扰亲友同事、发送侮辱性图片、电话短信轰炸、堵门滞留等行为,刑事风险就会显著增加。
刘艳红教授指出,催收本身是中性概念;刑法意义上的催收,应当具有针对非法债务并通过身体或精神强制实现索债目的的特征。刑法适用必须防止将一般民事、金融债务纠纷泛刑事化。4
五、电话次数不是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通话内容才是重点
2026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电话催收频密程度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控制在合理、必要范围内;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对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一般不宜超过6次,另有约定的除外。5
这一规定是行业自律和合规管理规则,并不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定罪标准。不能因为电话超过6次就直接认定犯罪,也不能因为未超过6次就当然没有风险。
电话催收是否具有刑事风险,应当首先看通话内容:是否恐吓、辱骂、威胁、侮辱,是否虚构司法后果、夸大债务金额,是否冒充公检法,是否向无关第三人泄露隐私。其次才看对象、时段、频次和后果。
次数不是罪名,内容决定性质。频次只能作为辅助事实,必须与威胁性内容、骚扰无关第三人、深夜滋扰、持续行为和严重后果结合,才可能评价为“骚扰”并达到刑事处罚程度。
六、司法实践中,真正被追究的是什么行为?
在北京某网络催收公司案中,公司员工通过群呼、短信轰炸、发送侮辱性图片等方式,骚扰债务人及其通讯录联系人;管理层还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推动恶意催收。最终,公司控制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6
在山东唐某案中,行为人以高额月息、砍头息出借资金,后又扣车、恐吓、殴打担保人,并在代偿后索取“看车费”。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7
在上海顾某案中,行为人为催收赌债纠集他人殴打债务人,造成轻微伤。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这些案件真正触及刑法红线的,不是“打电话催款”,而是非法债务、暴力或软暴力、无关第三人骚扰、额外强索、组织化违法管理等事实。
七、专项治理不能变成指标化、任务化办案
最高检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反复强调,涉黑涉恶案件必须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和程序公正,避免指标化办案、配合式司法,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9
在个别案件中,不排除对专项任务、办案进度或案件数量存在理解偏差,进而出现将一般催收纠纷任务化、标签化处理的风险。我们认为必须依法审查:是否只凭通话次数、投诉数量认定犯罪;是否调取完整录音和短信上下文;是否把个别员工行为不加区分地归责于公司负责人;是否把行政违规、行业自律违规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专项治理可以提高审查力度,但不能降低定罪标准。
结语
扫黑除恶不是对催收行业的否定,而是对暴力催收、软暴力催收、非法放贷和黑恶化索债模式的依法治理。
正常催收不等于非法催收。对合法金融债务实施合规催收,不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债务对象要件;未实施无事生非式滋扰、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也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是为暴力催收开脱,也不是否定专项治理的必要性;而是防止以行业标签、专项任务或数量化思维替代犯罪构成和证据标准,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
作者简介:
黄奥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主任、高级合伙人
法学硕士,安徽首届刑事专业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
1.最高检:精准打击暴力催债,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5/t20220514_556843.shtml
2.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572.html
3.“软暴力”案件办理意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50162.html
4.《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2期,刘艳红著,《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行为的法教义学展开》
5.《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 https://www.china-cba.net/Index/show/catid/364/id/46150.html
6.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聚焦重点领域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12/t20221230_597178.shtml#1
7.山东东营垦利区:打击犯罪同时开展远离高利贷普法宣传活动,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1/t20240102_639123.shtml
8. 精准打击暴力催债 有效保障生活安宁,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5/t20220514_556843.shtml
9. 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高质量查办涉黑恶案件,https://www.spp.gov.cn/spp/zhuanlan/202102/t20210208_514419.shtml
撰文| 黄奥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张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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