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违法
浏览量:时间:2026-09-21
案情简介
A某涉嫌诈骗罪,后经笔者辩护,被取保候审。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扣除绝大部分涉案金额,但仍对A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A某不服提出上诉。十天上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决定对A某进行逮捕。
问题
被告人上诉且上诉期已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是否违法?
结论
笔者认为被告人明确提出上诉,且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满后,案件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对案件丧失管辖权。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属于“无权逮捕”,系严重程序违法。
一、二审法院何时取得案件管辖权?
答:二审法院从被告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后的第14日即取得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在收到被告人的上诉状后,应当在上诉期满后的三日之内将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
举例说明:

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假设一审判决书送达的时间是2026年7月6日,那么一审法院在2026年7月20日就丧失了对案件的管辖权,由二审法院取得管辖权。
二、二审法院取得的管辖权是否包含决定逮捕的权力?
答:二审法院取得的管辖权包括决定强制措施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是否在起诉书中将事实分别列明;...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接收案件时需要对强制措施情况进行审查,且根据接收案件的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管辖权包括强制措施的决定”不言自明。
三、一审法院拖延移送案件能否阻却二审法院获得管辖权?
答:不能阻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审法院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三日”内移送上诉案件的情况。那么在上诉案件因一审法院拖延移送,导致二审法院未接收到案件,是否会影响到二审法院获取管辖权?我们认为依然不会。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原则是现代法制社会所共同遵守的核心法理。这里的“任何人”自然包含了自然人以及单位,当然也包含司法机关。
一审法院拖延移送上诉案件材料属于应该被追责的违法行为,在现有法律规定确认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自然不能从中获取案件的实质管辖权,更不能以此为基础从二审法院夺取管辖权。
四、一审法院在二审阶段,收押被告人是否涉嫌违法?
答:涉嫌违法。
正如上文所说,一审法院在二审阶段已经从原来的审判机关变成了“被监督机关”,原有的管辖权完全转移给了二审法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属于“无权决定”的违法行为。
一、立法体系的空白导致逮捕权力在审判阶段难被约束
目前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配套解释已形成较为全面、规范的体系。但上诉案件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强制措施的决定权问题上存在巨大争议。
第一,一审、二审法院共同持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立法体系的空白最终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上诉案件在实体审理上虽受二审法院管辖,但对强制措施的采纳却由一审、二审法院共同节制;
第二,法院的强制措施决定权缺乏有效外部监督。侦查阶段的逮捕措施,需要检察机关的审查与确定,从而实现对侦查机关的权力制约,但法院阶段的逮捕措施虽规定由院长决定,但院长决定仍属于内部监督,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一审法院对逮捕措施的违规使用足以影响二审的公正审理
从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部门法衔接来看,逮捕措施与国家赔偿之间有直接联系。一审法院在判处有罪后,进而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实质上也是通过国家赔偿、内部追责机制反向倾轧二审法院公正审理的空间,最终导致蒙冤的案件难以获得应有的无罪结果。
撰稿| 高正纲、鲁鑫宇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黄奥、刘绍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皖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