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金律师亲办的十大无罪案例(含无罪判决、附司法文书)
浏览量:时间:2026-04-01
张世金律师,刑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高校法学院兼职硕导,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获得者,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度案例50佳获得者。
一、判决无罪∣民营企业家沈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荣获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民营企业家沈某某挂靠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某建设工程项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支付水泥款、劳务工资、采购款为由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工程款,根据沈某某出具的支付委托书和借条向其拨付某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以及进行垫资。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沈某某所获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多次沟通和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却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向法院提交无罪证据,坚持作无罪辩护。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沈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协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但是检察机关不同意,鉴于法检两家意见无法达成共识,本案一直延期审理。在当事人的坚持和辩护人的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判决沈某某无罪。



二、申诉无罪∣胡某某毁坏财物案(入围第九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胡某某毁坏他人财物,共计三次。案发后,县公安局突然决定对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胡某某不服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认为本案已过五年的法定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向县、市、省检察院多次申诉,检察院采纳申诉理由,撤销相对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获无罪。



三、终止审理∣J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入围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J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案件重大复杂,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期间,公诉人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辩护人根据在案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的当庭陈述等据理力争,逐一予以辩驳,寸步不让。尤其是针对H某被刑讯逼供的问题,控辩双方的交锋一度白热化。宝贵的时间内,辩护人争取到合议庭的同意,当庭播放了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向法庭客观反映了侦查人员辱骂、疲劳审讯、诱供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实际的供述、辩解和笔录记载内容不一致的问题。辩护人提出J公司案发前已经注销登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应继续审理。并且诉讼代表人Z某在侦查阶段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虽公诉人不将其笔录作为证据出示,但Z某系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员,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庭审,合议庭不予以纠正系重大程序违法。对此,公诉人当庭表示被告单位问题,公诉机关不会变更起诉,最终由合议庭裁决。经过庭前会议的激烈交锋,公诉人撤回H某的部分有罪供述,不再举证。同时,合议庭当庭出具刑事裁定书,对J公司被控非法经营罪裁定终止审理,J 公司当庭获得无罪的结果。

四、撤回起诉后存疑不起诉∣警察邹某滥用职权案(入选2025年度刑事十佳案例)
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发现警察邹某涉嫌滥用职权线索,遂对邹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并起诉至人民法院。
警察邹某慕名而来,满怀诚意委托张世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张世金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辅导当事人形成无罪笔录。巧用庭前会议,积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制定庭审辩护策略,坚持无罪辩护。第一次开庭时,成功申请警察证人出庭,要求法院必须、立即、马上宣判无罪。第一次开庭后,积极调查取证,第二次开庭时,针对控方补充证据,逐一质证、辩论,成功申请鉴定人出庭,同时举证大量辩方证据。
警察邹某滥用职权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拟宣判无罪,而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终获无罪。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评选为金亚太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刑事十佳案例。





五、证据不足不起诉∣民营企业家张某故意伤害案
在市区建筑工地,犯罪嫌疑人张某遇被害人马某,二人此前因工程施工纠纷发生冲突;二人相遇后,因言语不和,张某指使他人将马某及前来拉架的陈某打伤。其中马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手第三、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马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头部伤情为轻微伤。
张世金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不批捕,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三份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伤害行为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


六、证据不足不起诉∣醉酒型强奸案(入围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万某与曹某系朋友,万某趁曹某饮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曹某报警,万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张世金律师深度阅卷,认为曹某醉酒证据不足,万某性侵行为导致曹某膝盖、腿部多处瘀伤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曹某案发当日丧失性防卫能力或者性防卫能力减弱,无法排除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于是向检察机关递交《关于对万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喝酒不等于醉酒且强行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张世金律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补充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研究,再次向检察机关递交《万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补充辩护意见——依法对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万某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七、公安机关撤回,检察院不起诉∣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入选2020年度刑事十佳案例)
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并认为蔡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世金律师查阅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制作一万四千余字的阅卷笔录,向承办检察官先后提交《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辩护意见》《补充辩护意见》。由于本案人数众多,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三次审查起诉期间的后期,张世金律师以案件办案期限届满无法办结为由继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对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张世金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希望以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依法对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较长时间的沟通和等待,公安机关自行撤回案件,检察机关仅起诉网贷公司运营人员,且仅指控寻衅滋事罪一罪,对开发网贷软件APP平台的蔡某某等人均没有起诉,同时解除对蔡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经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评审委员会评审,被推选为2020年度十佳刑事案例。

八、撤销案件∣苏某6亿串通投标案(入选2025年度刑事十佳案例)
张世金律师接受苏某委托后,第一时间与苏某开展充分沟通,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随后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全面地阅卷审查。经严谨研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苏某存在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亦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苏某为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提供帮助,案件不符合刑事追诉的证据标准。
为扎实推进辩护工作,张世金律师精心撰写不起诉意见书,多次与办案机关当面沟通、书面阐释,清晰传递辩护观点。同时,全面搜集、深入研究串通投标罪类案,重点梳理与本案事实、证据情形类似的不起诉、无罪案例,制作《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检索报告》,结合案件情况撰写补充辩护意见,将检索报告与补充辩护意见一并提交至办案机关,为案件最终获得无罪结果提供了坚实的事实、证据与法律支撑。
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专业辩护工作,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而后不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苏某获得无罪处理结果。


九、终止侦查∣黄某某串通投标案
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上述意见,对黄某某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仔细阅卷,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黄某某客观上未实施串标、围标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履行工作职责的协助投标行为阻却其刑事违法性,无论是正犯,还是共犯,均不能成立,其行为依法不构成串通投标罪;黄某某参与串通投标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虽然没有直接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但是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强制措施,并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


十、终止侦查∣赵某组织淫秽表演案
赵某招募女主播进行网络直播表演,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其刑事拘留,却以组织淫秽表演罪报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报捕后,张世金律师两次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捕诉合一后承办案件增加,仍然耐心听取意见,就本案定性、逮捕必要性、逮捕的证明标准等充分交换了意见,同时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最终因证据不足而依法决定不批捕,当事人被羁押37天后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
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仔细、反复阅卷,上级公安机关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对涉案表演视频进行了重新审查,认为涉案表演视频不属于淫秽视频,即上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是证实赵某无罪的关键证据,于是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赵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一次退补结束后,公安机关没有将本案再次移送检察院,且赵某的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于是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秉公执法,采纳辩护意见,以“缺少关键性证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本案终止侦查,对赵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案获得实质上的无罪处理。


在刑事辩护领域,无罪判决素来被视为律师专业能力的最高体现。张世金律师现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坚持程序性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的理念,其主办的多起案件入选或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凭借扎实的刑法学功底与精湛的辩护技能,张世金律师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标杆意义的无罪案件,类型涵盖无罪判决、存疑不起诉、撤回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这些成果的取得,亦离不开司法人员的责任与担当。
无罪案例充分彰显了张世金律师在证据分析、非法证据排除、法律精准适用及庭审对抗等方面的卓越能力。其辩护风格以证据的精细化审查、类案检索的系统化运用,以及对程序违法的“零容忍”态度为鲜明特征。部分案例已被收录于高校法学院本硕博课程案例库,并作为司法实务教学样本加以推广。张世金律师的辩护工作,既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其对司法程序严谨性与法律正确实施的不懈追求。
律师简介
张世金律师,刑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控辩审实务课程授课老师、合肥工业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皖西学院兼职教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科技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度案例50佳、省直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安徽大学法学院本硕博课程案例库、合肥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成员,荣获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安徽省检察官协会、安徽省法官培训学院、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安徽省“法律实务典型案例”刑事诉讼类优秀奖,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安徽省律师协会优秀讲师、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30周年无罪辩护奖、2016年度优秀律师、2019年度领航律师,2020、2021、2022、2024、2025年度十佳案例,2023年度十大无罪案例奖。
师从国家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王亚林,专门研究刑事辩护业务,执业以来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营企业家沈某某职务侵占案(法院判决无罪,荣获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申诉无罪)、警察滥用职权案(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民营企业家张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醉酒型强奸案(存疑不起诉)、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相对不起诉)、“714高炮”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安机关撤回,检察院不起诉)、韩某6亿串通投标案(撤销案件)、赵某串通投标案(终止侦查)、吴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终止侦查),国家林草局驻合肥办事处原党组书记、专员纪某贪污、受贿案(正厅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安徽省滁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汪某某受贿案(正厅级,安徽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安徽省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某夫妇受贿案(副厅级),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某某受贿案(副厅级),马钢集团原纪委书记杨某某(原当涂县委常委、副县长)贪污、受贿案,安徽省郎溪县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向某受贿案,唐氏兄弟涉黑案(审查起诉阶段“脱黑”,审判阶段“去集团”)、合肥扫黑除恶第一案(方某某涉黑案)、捅刺女友20余刀藏尸冰柜案(一审宣判无期徒刑)、公安部督办的武某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DDOS攻击阿里云邮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报最高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缓)、“云梦生活”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资金3亿辩护为3千万),等等。
张世金律师还致力于刑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危险犯之特殊中止形态研究》《论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称谓及内容辨析》等十余篇,其中《共同犯罪事实错误研究》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辩护》获第九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控告”的双重限缩适用》获第十四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研究领域涉及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等等。撰写的《合肥地区受贿罪大数据报告:取保率46%、辩护率76%、缓刑率40%》《监察体制背景下行贿犯罪特别自首(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司法认定》《职务犯罪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和调取问题》《安徽省首份计算机犯罪(黑客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大有作为》《刑事实务:逮捕与不予逮捕的情形及法律依据》《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审查操作指引》等刑事实务文章被《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等知名媒体、刊物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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