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立案前律师阅卷权的困境与法理辨析
浏览量:时间:2026-03-27
刑辩律师应当具备堂吉诃德式孤勇,明知以卵击石仍坚守法理,为弱势抗辩,以无畏守护程序正义,不向强权妥协。尽管明知国内众多知名法学家、律界大咖已经为律师阅卷权呐喊多年,笔者仍然认为有义务潦作此文,以此献出蚍蜉撼树之薄力。
2024年5月,某县发生一桩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的命案。凶手将李某杀害后,竟以汽油焚尸、菜刀肢解,后将尸块掩埋灭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后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虽已审结,但其背后仍存诸多疑点,值得再审审视。
受被害人近亲属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袁兴军、王鹏云(实习)律师代为申诉,意图启动再审程序。袁律师依法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前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申请复制案卷材料。档案室工作人员在与主审法官沟通后,以“再审尚未立案,律师尚未取得诉讼代理人身份,依法不能查阅案卷”为由,拒绝其阅卷请求。袁律师追问拒绝之法律依据,法官仅以“此为我个人理解”作答。
此举虽属个案,却折射出再审程序启动前律师阅卷难的普遍困境,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行使阅卷权之权利边界尤为模糊,饱受争议。
阅卷权,乃诉讼代理人履行职责之根基。无卷可阅,则无以发现问题,无以提出有理有据之申诉意见。现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文件,就再审立案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是否享有阅卷权,试作如下法理分析与权利论证:
一、司法解释层面已明确诉讼代理人享有阅卷权,并未设置“再审立案”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亦可为之。该条并未将阅卷权限定于“再审立案后”,亦未对“诉讼代理人”身份作程序阶段之限缩解释。被害人近亲属在申诉阶段依法委托律师代为申诉,律师即为“诉讼代理人”,理应享有阅卷权利。
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未将申诉阶段排除于阅卷范围之外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持有效证件及授权文件,可查阅诉讼档案正卷内容。该规定未对“申诉再审”与“再审立案后”作出时间限制,表明在档案管理层面,律师在申诉阶段申请查阅已审结案件卷宗,具备制度依据。
三、现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定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未作限制,反宜作从宽解释
(一)2015年9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首先,《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虽对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案件阅卷权设定为“立案后”,但其所称的辩护律师指的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而不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次,出台该《规定》的本意是为了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该《规定》绝不应当成为法官反向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隔离墙。
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未将律师阅卷权限定于“立案后”
2017年4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扩大律师服务工作范围。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可以开展以下工作:……接受委托后,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第九条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根据第六条可知,在再审立案前接受申诉人委托的律师即为《意见》所规定的代理申诉律师,而第九条中规定代理申诉律师阅卷权时也并未限制时间。该意见未将阅卷权限定于“立案后”,充分说明在申诉阶段,律师即应具备查阅卷宗之权利,以便有效评估申诉理由、提出代理意见。
五、司法实践与权威答复亦支持再审立案前律师阅卷
201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答记者问》新闻稿,就山东高院将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复查、聂树斌案是否可以聘请律师,律师是否可以阅卷,山东高院何时会让律师阅卷作出以下答复:
山东高院将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程序要求复查聂树斌案。具体复查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因此,聂树斌的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聂树斌近亲属委托代为申诉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相关的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责成山东高院根据复查工作进展情况通知律师阅卷,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提出代理申诉意见等诉讼权利。复查过程中,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均可以委托律师。山东高院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复查此案,为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复查此案。
该答复不仅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律师申诉阶段阅卷权的认可,亦为各级法院提供了实践指引。复查程序作为再审启动的必经程序,律师若无权阅卷,何以提出有理有据的申诉意见?何以实现有效代理?
六、国内部分法院明确规定了律师在再审立案前的阅卷权
2018年2月2日出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代理申诉值班律师经过接谈认为当事人申诉有道理,需要通过阅卷进一步审查的,可以向法院专门审判团队提出阅卷申请。专门审判团队应当向原审法院调卷或协助律师到原审法院查阅卷宗。调取原审卷宗的,专门审判团队应当在5日内向原审法院发出调卷函,原审法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当在15日内将案卷送达调卷法院。专门审判团队应当在收到原审卷宗后3日内安排律师阅卷。
2020年6月19日出台的《大安市人民法院关于律师服务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提起再审或申诉的案件,如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由档案室负责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同意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卷宗。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阅卷,乃律师履职之基础;无阅卷权,则无有效代理可言。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现行法律体系并未禁止申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查阅卷宗,反而有多项规范为阅卷权提供支撑。以“再审尚未立案”为由拒绝律师阅卷,实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限制,亦是对当事人申诉权的实质削弱。
撰稿| 王鹏云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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