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从一起亲办持枪杀人案谈刑法第20条的适用

浏览量:时间:2024-02-18

       春节档《第二十条》电影火爆,让法律人热议的是其中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电影中韩检说出“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时,产生了强烈的观影共鸣。

       该部电影的上映,也代表最高检等机关再次回应了公众对于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关切。作为刑辩律师,我以一起黑龙江持枪杀人案的辩护,谈一谈《刑法》第二十条的适用。

       1996年某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杜某家门口遇见饮酒后的杜某,见杜某正在辱骂其父亲赵某某,遂与杜某发生争执。被他人拉开后,赵某返回家中,杜某回家手拿铁锹至赵某家。杜某踹开赵某家铁制院门进院后,扬言要杀死赵某全家,赵某手持家中双筒猎枪,站在自家东屋窗前照院内杜某连开两枪,杜某中枪转身离开倒在赵某家门前,被他人送医后死亡。24年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我和夏炀律师在一审庭审阶段紧急介入,拿到起诉书时,也一并领取了量刑建议书:鉴于赵某持枪杀人,潜逃多年,量刑建议为死刑。

       与死神赛跑,需要专业高效。3天之内,我们奔赴多地,阅卷、与法官、检察官沟通、会见被告人赵某。赵某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意见。对于命案辩护来说,基本事实清楚,如何保命,一度让律师团队对辩护策略的选择产生分歧。

       当卷宗给不了答案,就去案发现场;幸运的是,24年过去了,命案第一现场还在;通过对现场的调查和测量,我们确定将正当防卫作为第一辩点:案发当天,死者杜某酒后滋事,持凶器铁锹踹门进入赵某家院子,扬言要杀死赵某全家,赵某为保护家中两个年幼的孩子,在家中开枪自卫...

       零下20多度的东北,法庭内外,冰火两重天。法庭外,天寒地冻滴水成冰;法庭内,控辩被害人代理人三方讨论如火如荼。

       法庭辩论阶段,我们脱稿发表“家,是一个人最安全的避难所”的辩护词,立足赵某开枪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发的整体经过,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词概要:2018年,在昆山,“龙哥”在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刀砍杀对方,谁料却被反杀,最终反杀之人因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这便是著名的”昆山反杀案“。该案直接推动了中国司法进程,使得正当防卫理论从沉睡中苏醒。2020年8月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17世纪,英国法律学者爱德华·科克在《法学概要第三辑》中提出“城堡法”:一个人的家,便是他的城堡,是他最安全的避难所。“城堡法”指的是公民在自己家里没有退缩的义务,可以用一切手段,甚至是致命的手段,保卫自己的家及其居住者免受攻击。

       本案核心现场是赵某家的院子,这一点,起诉书予以载明,被害人是基于非法的目的,撞开铁门冲入赵某家,赵某在自己的家里没有任何退缩的义务,他当然可以使用一切手段,包括拿起枪,保卫自己的家以及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他人的侵害。我们在裁判本案时,不能忽视案发现场是赵某的家这一事实,要把自己摆进去,贴近实际、融入案情,设身处地考虑:如果是自己在家,我的孩子正在熟睡,我的家人还没回来,有人持凶器闯进我家,要杀我全家。我会不会拿起枪?你会不会开枪?

       第一轮辩护意见发表后,法庭安静了好一会;公诉人放弃了第二轮公诉意见,仿佛所有在场的人都在思考赵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看电影《第二十条》时,我想起了持枪杀人案的公诉人,他无法像电影中的韩检那样大声说出赵某无罪的意见,但是他用法律人的沉默,可能默认了我们对赵某持枪防卫的辩护。

       大案无声,每一起命案的辩护,只有真正做到敬畏法律,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

作者:高正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副主任、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手机号13856079333。

 

 

撰文|   高正纲

摄影|   鲁鑫宇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张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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