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能把刑案卷宗提供给其他律师吗?

浏览量:时间:2023-03-09

作者:黄新伟,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今日北京一位知名律师发文称,去某沿海发达省份阅卷,案件到了二审阶段但是没有电子卷,只能用手机一张张的拍,五小时内拍了近四万张图片,还有一大半没有拍完,腰酸腿疼脖子僵硬头昏眼花。其中还提到案件一审律师不愿意提供案卷材料便利的情况。

最近我也遇到了这类情况。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个最高院死刑复核案件,为了节约时间、早日了解案件证据材料,我找到该案的二审辩护律师,让他协助提供全案证据材料。所幸这位资深律师二话没说就答应了我的请求,还非常认真的和我聊了这个案件二审辩护经过,把其起草的法律文书打包送给了我,并提出了死刑复核的建议。确实令我非常感动,详读二审判决书和他的辩护词,发现他确实非常细致专业,二审法院安徽省高院也采纳了他认为部分作案手段和工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要观点。当然,我也提供了事务所协助公函和司法部法援中心的指派通知书。

是否能把卷宗材料提供给其他律师、有没有法律风险?我觉得从理论上来说这根本不是问题。刑事案件卷宗不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律师只要有合法委托手续的,提供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别标注为国家秘密的情形。比如2017年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2018年江苏省律师协会发布的《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当然这些都只是建议性规定,律师如果拒不提供案卷给同行,你也没辙。除此之外,现在有很多电子卷上密密麻麻的水印,上面记录着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执业证号,有的还印上律师身份证号,甚至有些起诉意见书上还有律师家庭住址信息。有律师说我愿意给同行提供便利,也愿意将自己的法律文书无偿奉献,可是这些记录我个人信息的材料一旦被其他人泄漏,担责我岂不是首当其冲?其实,这不必过多担心,要相信律师同行的品行,如果真的泄漏了,也是可以追踪溯源查到泄漏人的。

现在律师阅卷最大的难点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后没有电子卷。很多律师反映审判阶段用手机拍照阅卷很头疼,浪费很多时间精力,法院要求检察院提供一张证据光盘其实很简单便捷、成本也不高。有律师还反映自己收费的案件,还可以携带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完成阅卷等辅助工作,但是有些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公函上只有律师一个人名字,遇到不太好讲话的法官不得以只能自己一张张的翻拍,最后口水都沾干了。

这类阅卷问题突出,症结还是检法电子案卷移送衔接问题。很多律师都在呼吁解决。2022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提示》,这种做法应该全国推广。安徽省近期开发了一个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旨在实现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业务协同数据交换、实现线上流转无纸化办案,当初设计时曾征求多位律师意见,我也一再建议“刑事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或者在二审阶段,在系统中仍可以保留网上阅卷的端口,律师可以网上阅卷”。如果哪位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律师就这个问题提个提案并解决,相信全国律师都会佩服并感激于他。

 

撰文 | 黄新伟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许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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