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认定

浏览量:时间:2023-03-03

作者:刘阿勇律师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刑法规定本罪,主要是保护国家的出境管理秩序。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骗取出境证件行为的处罚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对外交往增多,国(边)境管理上的问题日趋突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以劳务出口、经贸往来以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等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提供给他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处罚。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处罚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处罚。

1997年《刑法》对之前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对骗取出境证件罪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的规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其分为基本构成的骗取出境证件罪和加重的骗取出境证件罪两个档次。

三、本罪的认定

骗取出境证件罪中规定的“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指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弄虚作假地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向签发、管理机关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目的,必须是准备自己或者提供给别人进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使用。如果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出国,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不构成本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成立,一方面以有现实的或者可能的组织者为前提,另一方面以现实的或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越国(边)境的性质为前提。当骗取的出境证件准备用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或者说骗取的出境证件还没有实际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被组织者(或将要被组织的人员)的出境行为必须具有越国(边)境的性质。如果被组织者将来的出境行为不属于偷越国(边)境,那么,组织者的行为就不可能符合“为组织他人越国(边)境使用”的构成要件,当然不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当行为人骗取的出境证件已经用于自己或第三者组织他人越国(边)境时,要求被组织者出境的行为属于越国(边)境,否则组织者的行为不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者的行为也不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也不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

被组织者是否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性质,需要根据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首先,既然《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在描述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后,还要求“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那就表明使用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出境的,并不等同于偷越国(边)境。其次,出境行为是否属于偷越国(边)境,虽然应考虑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但还必须进一步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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