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未成年恋爱型强奸案办案手记

浏览量:时间:2022-09-05

作者:张伟玮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不断重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开始正式施行,刑事犯罪责任年龄逐步下调,未成年犯罪数量出现阶段性反弹。而笔者近年频频接受咨询以及办理未成年男性因与幼女恋爱发生性关系进而涉嫌强奸罪的案件。笔者将此类案件命名为“未成年恋爱型强奸案”,梳理了一下个人办理此类案件的大致思路,仅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A女(13周岁)与B男(15周岁)在QQ相亲群中经人介绍后相识,后双方开始“早恋”,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因A女不满14周岁,现B男被控涉嫌犯强奸罪被羁押于某看守所内。控方认为B男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2021未成年犯罪大数据(本部分内容均摘录自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罪19061人、聚众斗殴罪9049人、强奸罪7591人、抢劫罪7186人、寻衅滋事罪6902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25.8%、12.2%、10.3%、9.7%、9.3%,5类犯罪人数共49789人,占比达67.3%。

2021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分别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以上六类犯罪共计40612人,占提起公诉人数的67.07%,较2020年增长4.64个百分点。

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19717人、21013人、25723人、27234人、31213人,同比分别上升6.6%、22.4%、5.9%、14.6%,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1.54%、41.44%、40.86%、47.53%、51.55%。

三、辩护人观点

辩护人认为,首先B男与A女相识于一个相亲的聊天交友的群内,在双方添加好友之际,B男即询问过对方是否年满14周岁,在得到了A女的肯定性答复后,B男才通过了A女的好友申请,随后双方以同龄人的身份相互确定恋爱关系。对于同样身为未成年人的B来说,其本质不具备发现A女有未满十四周岁的可能性,主观不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

其次,退一步来说,假设其知晓或其应该知晓,在A女自愿且双方确属恋爱关系的前提下,最高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可以作为辩护方向,进而争取无罪或者缓刑。

最后,笔者作为辩护人,在符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解释》第六条中“偶尔”也不宜单纯根据双方所发生性行为的间隔、次数来定义,比如一日一次就认为是经常,数月一次就叫偶尔,显然不合理。还是应该结合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发生性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进行综合的分析研判。

除此之外,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不论是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还是男性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虽然双方孩子对彼此并不怨恨甚至还有感情,但双方家属对彼此还是有较大的怨念存在。特别是男性未成年被告的监护人,内心往往会认为是被害人的不检点、“勾引”自己儿子才会导致自己孩子现在“一辈子被毁”,在此种情况下作为辩护人还应发挥一定的心理疏导作用,积极安抚家属情绪,以便帮助双方促成赔偿谅解,有助于早日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取保候审,进而争取不起诉、无罪、缓刑等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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