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唐山打人事件陈某志涉嫌七宗罪

浏览量:时间:2022-06-21

 

作者 安徽金亚太袁长伦律师

数日来,唐山打人事件引起网民的热议。从这一事件中体现出国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无形中推动公权力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化。随着2022年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的通报,解开了人们心中的不少疑团,下一步更期待公检法的公正处理,给全国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卷。

根据通报,唐山打人事件的陈某志除了涉嫌本起寻衅滋事罪外,对于其既往违法犯罪活动,还可能涉嫌洗钱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共七宗犯罪。是否涉黑涉恶?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通报称,“2022年6月7日,陈某亮(男,43岁)等4人从江苏驾车至河北唐山,与陈某志(男,41岁)等人合谋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根据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是刑法第191条“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

通报称,“2018年9月23日,陈某志明知他人向其抵债的轿车为盗抢车辆,仍指使么某宇、范某松隐瞒事实将该车质押贷款14.8万元”。这里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

人们希望被害人伤情尽快地好起来,能够得到及时地赔偿,更相信涉案犯罪人将受到刑罚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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