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挪用公款罪怎么辩护(四)“数额巨大退还了”怎么判?

浏览量:时间:2021-11-28

作者:丁大龙律师

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规定与其他罪名有很大区别,其他罪名法定刑档次都是严丝合缝,比如最典型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数额巨大的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但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却出现了断档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构成犯罪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数额巨大不退还十年以上,那么我不禁要问,数额巨大退还了该怎么判?

对此目前没有任何权威司法解释做出过明确规定,笔者能够找到的比较权威的处理意见是2000年《人民司法》杂志上的一个编辑回复。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案发前已全部退还,应如何量刑?(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编辑信箱)》

编辑同志:
最近我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挪用公款一案,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但案发前已全部退还。在量刑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在10年以上酌情从轻处罚。理由是:退赃情况属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而非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直接在10年以下量刑。理由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既已全部退还,就可在10年以下量刑,退还情节应视为法定量刑情节。请问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如何理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兴华、韩永军
李兴华、韩永军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情形。因此,对于在案发前已经全部退还挪用公款的被告人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幅度内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本刊研究组

众所周知,《人民司法》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刊物研究组在编辑信箱中给出的回复,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院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之后的司法实务中,也基本沿用这一观点,对数额巨大退还的,按照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处理。

但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如果按照《人民司法》的意见,其逻辑思路就是“因为数额巨大不退还判十年以上,那么数额巨大退还了就不能判十年以上,就只能在十年以下判刑。”这个逻辑看上去很有道理,实际上并不能成立。

首先我们来看看数额巨大在法定刑中的定位。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其中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所以说,“数额巨大”本身就是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之后2016年颁布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中,“情节严重”不再与“数额巨大”对标,而是专门定了一个情节严重的数额。比如第六条规定: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这个司法解释中,虽然“情节严重”不再与“数额巨大”对标,但情节严重是指二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五百万元以上自然也属于“二百万元”以上的范围之内,因此,即使新司法解释做出了很大变动,数额巨大仍然应属于情节严重的一种特殊情形。

既然数额巨大仍然属于情节严重,那自然应按照“情节严重”的标准,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同时,情节严重并未限制十年以下,因此,数额巨大也不应受限,也应该与情节严重一样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数额巨大退还的,应该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忙了半天,得出的结论竟然完全不符合辩方利益,那就按照实务通行做法来吧,毕竟有利于被告人才是第一原则嘛。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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