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强化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

浏览量:时间:2021-06-29

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强化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

被追诉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意味着放弃无罪辩护的权利,各项诉讼权利也相应地受到限制,这无疑使被追诉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被追诉人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且有可能被羁押,如果没有律师的有效帮助,极有可能因自身专业知识不足而被误导,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而且,其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后果缺乏准确的认识,很容易导致无辜之人被迫认罪,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被追诉人对认罪后的期望值过高,当法院的判决超出被追诉人心理预期时,就会形成巨大的落差,进而在判决后提起上诉反悔。倘若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有律师的有效帮助,律师可以基于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经验为被追诉人答疑解惑和权衡利弊,对被追诉人是否应当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给予充分的释明和指导,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明知性与自愿性,《指导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有效辩护原则与律师在场权”。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之中,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与此同时,还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让其充分发挥出“法律帮助者”的应有功能。

值班律师的角色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基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创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的角色,而最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并且详细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各项职权,具体包括:法律咨询权、程序性指引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以及发表意见权。为了贯彻落实值班律师制度,《指导意见》第12条进一步规定,被追诉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被追诉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条件。认罪认罚从宽中的控辩协商要求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内容以及程序适用后果有着清晰的认识与了解。但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受制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无所知,在没有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仅寄希望于被追诉人通过自行辩护维护权益,恐难以实现。因此,为了进一步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必须真正落实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权。在认罪协商程序中,为被追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实现兼听则明,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就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而言,仅仅采用派驻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还远远不够。虽然《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以及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但值班律师的权限不应仅限于此,而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对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理由,并在一定程度上协商讨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方案。在庭审过程中,值班律师也应当出庭辩护,参与法官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明智性审查,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发表辩护意见。而在被追诉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也应当重视值班律师的作用,为被追诉人指派值班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与此同时,对于一审认罪认罚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重新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及明智性,对于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行为,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向二审法院反馈说明。如此以来,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利益诉求,减少被追诉人因辩护权受损而提起上诉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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